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加强全县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沧源自治县制定出台了《沧源佤族自治县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从加强党委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环境保护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党委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强化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发挥群团组织的支持参与作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方面对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做到环境保护工作和主体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有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县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形势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