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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初期雨水污染防控 云南多措并举防止汛期水质下降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时间:2023-05-17 14:48:4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发出《关于加强2023年初期雨水污染防控工作的函》(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控工作函》),要求各州(市)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强化初期雨水污染防控,有效防止汛期水质大幅下降,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近年来,云南省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等问题突出,部分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存在明显短板,部分断面汛期污染强度长期居高不下。2022年,云南省先后有15个断面被生态环境部通报汛期污染强度大导致水质严重恶化,其中昆明市有10个断面被通报。今年以来,云南省大部分地区持续干旱,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云南省气象局通报,近期将出现一次持续性的较强降水过程,由此带来的初期雨水冲刷污染物入河(湖、库)问题也将凸显。

《水污染防控工作函》要求,各州(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逐一落实汲取问题教训迅速开展工作、加强城镇汛期水污染防控、加强农村汛期面源污染防控、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分析研判及处置、加强应急值守落实信息报告等六个方面工作,确保初期雨水污染防控落地见效。

在加强城镇汛期水污染防控方面,要遵循源头削减溢流污染策略,充分发挥城市绿地、道路、水系等对排入合流制管网或雨污混接管网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减少溢流污水产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雨水箅子、雨水口、管网、排口、箱涵、截流井等排水设施排查、清淤,尤其要重点排查利用箱涵排污、围堵箱涵提水灌溉的情况,汛期来临之前应排空箱涵,确保箱涵不淤泥、不积(污)水,清掏的污水就地转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避免直接排放河道。各地合流制或雨污混接严重的分流制管网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要做好汛期污水处理的技术准备,保证溢流污水处理能力并达标排放。要组织排查、修复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海绵城市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小区、公园等区域内的雨水调蓄回用、初期雨水截流设施,推动形成系统性的源头减量处理、过程截流调蓄、末端处理回用等相结合的初期雨水截流治理体系,确保初期高浓度雨污混合水不进河、不入湖。

在加强农村汛期面源污染防控方面,各级河长要加强巡河,督促清理河道垃圾和漂浮物,开展沿河(湖)畜禽散养粪污、农村生活垃圾、农业垃圾及重点河道的汛前专项清理。广泛发动群众,自发清理日常堆积的垃圾杂物、畜禽粪便等,防止初期雨水冲刷进入水体。组织清理湿地库塘、河道沟渠、村庄农田等蓄积污染,分类清理沟渠排口,疏通清水通道,最大化将清水疏导入河(湖),农田退水进入调蓄带或库塘;分类处置现有存蓄水,确保雨季来临前腾容备蓄。雨中严格管水控水,采取“围、堵、引、截”等方式,最大限度将高浓度初期雨水及场降雨30分钟前的径流引入库塘和调蓄带,避免初期雨水径流直接排入河流和湖泊。

在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防范环境风险方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特点,参考历年汛期水质数据,确定本行政区域汛期重点关注断面,认真做好重点河流、湖库等流域内污染源排查整治的监管执法工作。突出重点,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排污单位借汛期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对发现的污染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