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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时间:2022-09-23 18:02:3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以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突出监管执法打击重点,集中力量严肃查办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违法行为,在监管执法中认真梳理、总结排污企业共性、多发性违法问题,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效果明显。在各州(市)报送的案例中,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五个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了干扰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公益类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缺失,以及执法热难点问题探索等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现公开向社会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某纸业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案

案例提供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

案件承办人:景恬恬YYX22182  魏德财YYX22161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0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汇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监管工作,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氨氮分析仪、总磷分析仪采样管被人为从正常测量的进水管路拔出,将采样管置于另置容器(矿泉水瓶)不明液体中进行采样测量,存在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环境监测人员及时对另置容器中的不明液体及该公司排放的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经检测,另置容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因子浓度和该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对应因子浓度差异较大。

  二、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5.2万元。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三、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主动接受监督。排污企业逃避监管,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采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本案中,企业无视法律法规规定,逃避监管,被依法严肃予以查处,具有典型性、震慑性。

 

典型案例之二

  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案

案例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案件承办人:杨阳25140015136、岳郗晶25140015061、谷远强25140015108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以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频繁收到某硅业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报告,引发了执法人员警觉,执法人员随即从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调阅了该公司自2022年6月份开炉生产以来的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发现部分天数夜间时段监测数据异常偏低,执法人员从经验判断,企业一定存在猫腻。2022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现场执法检查,最终通过细致调查,查实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干扰在线监测数据。2022年7月18日上午7时左右,该公司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擅自进入烟气在线监测站房将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分析仪采样管拔出进行反吹作业,反吹结束后未将采样管插回分析仪,直至当天上午10时47分,烟气在线监测运维单位人员巡检发现后才将采样管插回分析仪,并主动在巡检记录里详细记录了有关情况,采样管拔出期间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失真。该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干扰仪器设备正常采样,已涉嫌干扰在线监测数据。2.非应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口,将部分大气污染物直接外排。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炉布袋收尘室顶部4个旁路应急开口处于打开状态,大量烟尘等污染物从应急口溢出,该行为已涉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口”逃避监管排污。3.擅自停运脱硫系统。经过调阅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并对脱硫监控系统记录的风机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取证,查实2022年6月开炉生产以来,该公司多次在生产过程中于下午18时左右至次日7时左右停运脱硫风机,使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未经脱硫系统处理直接从前端收尘布袋工段排放。

  二、案件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案当事人的行为属“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鉴于该企业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予以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执法实践中,排污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该类行为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历来是监管执法打击的重点。本案中,涉事企业故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采集、擅自停运脱硫系统,在非应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口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非常典型,后果严重,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该案亮点突出,具有典型性、震慑性。

 

典型案例之三

  “一托了之”受处罚 责任担当要明辨

案例提供单位: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怒江州生态环境局福贡分局

案件承办人:叶游530058、李春英532017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1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对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活垃圾热解站(焚烧厂)现场检查时发现,涉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构成生态环境违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辩称,生活垃圾热解站(焚烧厂)已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管理,不应承担违法责任。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虽已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管理生活垃圾热解站(焚烧厂),但守法责任并未随委托发生转移,故决定对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责任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受到处罚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改正了违法问题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启示

  实践中,多见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将环保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委托者守法经营责任意识缺失,往往“一托了之”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教训深刻。本案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生活垃圾热解站(焚烧厂)的项目建设主体,在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过程中,对排污许可法律、法规不研究,对环保措施不落实,委托事项不明,未尽到环保主体责任,最终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该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四

  公益企业不“公益” 逃避监管被重罚

案例提供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承办人:普国权531832  杨斌531672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1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污染治理设施长期未开启运行;渗滤液通过雨水排放口渗漏外排,根据《昌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雨水口渗漏外排的水污染物色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总镉、总铬、六价铬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排放浓度限值,色度超标124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4倍;悬浮物超标3.4倍;总氮超标20.65倍;氨氮超标31.44倍;总磷超标1.2倍;粪大肠菌群数超标16倍;总镉超标0.7倍;总铬超标3.1倍;六价铬超标2.78倍。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同时,对超标排放行为处以罚款12万元,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行为处以罚款13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决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分别处以5日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生活垃圾填埋企业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污染治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性服务企业。该类企业本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带头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彰显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性。但本案中,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污染治理设施长期未开启运行,渗滤液通过雨水排放口直接排放。通过该案的严肃查处,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无禁区”的信心和决心,罚款+行政拘留的结果让企业教训深刻,对“公益性”企业具有警示性、震慑性。

 

典型案例之五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该不该强制执行

案例提供单位: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承办人:唐建立YLC06326,赵家斌531593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沧水淌田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石场1#破碎系统擅自停运抑尘设施,未采取湿法作业,作业现场产生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2.石场开采面大面积裸露,非作业面无任何覆盖措施,作业点未采取湿法作业,现场扬尘现象突出。该公司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构成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和扬尘污染违法。2020年6月1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罚款30万元。

  二、案件焦点

  该公司在收到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期限内缴纳罚款,提出了延期缴纳罚款申请,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延期缴纳罚款。但该公司仍未在延期后缴纳罚款,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向其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催告书中载明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需承担加处罚款25.2万元。该公司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生态环境部门遂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17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30万元,不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25.2万元。生态环境部门部分诉求败诉。

  三、案件亮点和启示

  (一)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敲槌定案。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申请执行人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逾期每日按应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5.2万元’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该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中的间接强制执行罚,由于申请人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权,同时该25.2万元加处罚款必须告知被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在未作出任何形式加处罚款的行政决定情况下,申请人无权也不得对被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间接强制执行罚,应当不准予强制执行”,故不准予强制执行逾期加处罚款。生态环境部门本可以依据一审法院裁定,督促当事人缴款结案,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法律规定绝非一纸空文,应当得到执行,法律权威必须有力维护。出于不服输的秉性,更是为了辨明是非,确保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有力震慑生态环境违法,守护碧水蓝天,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决定据理力争,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申明加处罚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最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和加处罚款。

  (二)正本清源,环保人守住了自己的初心。 二审法院认为“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即明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该加处罚款行为不属于新的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果不予支持该加处罚款,将会使立法目的难以实现,起不到教育惩罚的作用”,遂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和逾期加处罚款的裁定。临沧市生态环境部门用自己的执着,守住了环保人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