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 专栏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云南出台《条例》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时间:2022-12-21 15:11:1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11章84条。

《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职责,明确了乡镇、街道的具体职责。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分解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将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政策和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鼓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跨区域合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条例》按照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分类,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处置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完善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和污染防治义务,并对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应急处置体系以及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在明确保障措施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能布局,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条例》明确了人大监督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