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临沧市群众投诉举报问题(D2YN202104080035)整改情况


来源: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时间:2024-03-22 12:02:1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2021年4月9日,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临沧市交办编号为D2YN202104080035的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投诉人反映:“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朝阳村委会风吹山组的辉伟石膏有限公司矿区非法开采石膏石,侵占33户农户农田地,运输车辆带来的扬尘污染上百户农户的农作物,矿废石渣和弃土随意堆放,该公司两个开采点,一个手续不齐全,一个完全没有手续”。收到交办问题后,临沧市高度重视,立即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整改等工作。2021年12月通过市级验收。


附件1:

D2YN202104080035问题整改情况

一、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问题处理情况

(一)关于矿产资源违法犯罪问题的处理情况

2021年5月7日,永德县自然资源局将永德县辉伟石膏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涉嫌构成犯罪2起案件,依法移交永德县公安局。5月9日,永德县公安局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板靖倍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后该案由永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永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单位永德县辉伟石膏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5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50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112.004万元。被告人板靖倍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5万元。

(二)关于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

永德县辉伟石膏有限公司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堆料未按要求覆盖等环境违法问题,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已依法立案查处,处以罚款5.6万元。

(三)关于安全生产违法问题查处情况

永德县辉伟石膏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永德县应急管理局已依法立案查处,处以罚款6.3万元。其中,对该企业处以罚款6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0.3万元,并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

二、侵占农户农田及扬尘污染农作物纠纷问题处理情况

2021年4月15日,完成侵占农户农田地及污染农作物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涉及赔偿农户33户,该企业已支付涉地受损农户赔偿金额144.6127万元。

三、生态破坏恢复治理情况

2021年5月10日完成打磨田非法采矿点弃土场、臭水洼2个弃土场恢复治理和复垦复绿工作。共计投入治理资金54.5万元。其中,打磨田采矿点及弃土场完成土地复垦36.5亩,复绿种植66亩,修筑挡拦坝254立方米,修筑沉砂池2个,排水池1个,排水沟980米,安装排水管道400米,陡坡护坡防护覆膜(遮阳网)5000平方米;臭水洼2个弃土场完成土地复垦42亩,修筑挡拦坝2道,排水沟150米,斜坡遮阳网覆膜2000平方米。


附件2:


组织验收情况表
组织验收单位:  临沧市人民政府                                                                                验收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环境问题永德县辉伟石膏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石膏矿侵占农户农田地等问题(案件编号:D2YN202104080035)整改时限2021年12月
整改目标1.依法责令企业停止违法开矿行为,并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2.对侵占农户土地损失进行赔偿;3.对扬尘造成农户农作物污染进行赔偿;整改目标 完成情况1.已完成非法采矿行为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完成侵占土地损失和农作物污染协商赔偿。
整改方案编制情况þ编制单位临沧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单位临沧市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措施1:依法开展非法采矿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责任单位永德县人民政府整改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立案完成情况规定时限完成 þ
其他情况:
措施2:开展土地侵占损毁核查并进行相关损失协商赔偿。责任单位永德县人民政府整改时限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情况规定时限完成 þ
其他情况:
措施3:责任单位
整改时限
完成情况规定时限完成
其他情况:
环境违法行为查处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验收结论经现场核查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对该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000.00元;对该公司“已经超过2014年9月原永德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3万t/a生产规模,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36000.00元。
责任 追究þ责任单位永德县纪委监委验收结论经现场核查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永德县纪委监委:1.对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县应急管理局党委、永康镇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2.县自然资源局四级主任科员向其荣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余秋君受到警告处分、永康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时任副镇长王云楷受到政务警告处分。3.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受到批评教育处理;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永德分局、林草局、水务局、永康镇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等13人受到谈话提醒处理。5.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永康镇纪委相关负责人受到谈话提醒处理。
信息公开þhttps://www.lincang.gov.cn/
群众满意度调查þ责任单位永德县自然资源局、永康镇人民政府验收结论根据2021年4月17日与投诉举报群众面对面进行交流回访,群众对投诉举报问题处理表示满意。
对自查自验的结论认定经核实,自查自验结论真实准确。
验收结论及签字经材料核实和现场核实,符合验收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填表说明:1.组织验收单位填写临沧市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在页眉空白处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日期按照完成验收的时间填写。
         2.整改方案编制单位为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组织审核单位填写临沧市人民政府。
         3.计划整改目标按照通过审核的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填写,整改目标完成情况据实填写。
         4.整改措施栏目根据通过审核的环境问题整改方案据实填写,超过3项整改措施的,可按照本表格另附完整的整改措施一览表,应逐条列出整改措施,每条整改措施的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完成情况。不属于规定时限完成的,分“超时限完成”“未完成”两类进行说明。
         5.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责任单位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确定责任单位,并不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6.责任追究责任单位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7.群众满意度调查的责任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并不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8.对自查自验的结论认定栏目中,填写自查自验的总体结论,结论与栏目中规范化表达不同的,可据实填写。                                                    9.验收结论及签字栏目中,验收结论与栏目中规范化表述不同的,可据实填写。参加验收的人员全员签字确认,并另附参加验收人员一览表写明验收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等信息。
         10.填写是或否的内容,在内勾选。


发布人:自然规划局-杨朝贵      编辑:符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