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   时间:2022-12-12 16:54: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577号)要求,为做好全省2022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报送要求

(一)2022年度评审备案和评审不备案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的报送

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在线数据服务系统完成评审备案数据上报工作,并提交评审备案复函及评审意见书(PDF格式);已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备案情形的,应提交评审意见书(PDF格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附件1、附件2的要求汇总、制作目录清单,于2023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地质调查局所属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

(二)2022年度未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的报送

非油气探矿权人凡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通过自然资源部开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报盘软件(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和储量统计信息表录入工具)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汇总上报。

(三)2022年度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的报送

非油气矿山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均通过云南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研发的“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及矿山储量年报数据采集系统”(以下简称“年报采集系统”)进行填报。通过“年报采集系统”完成矿山年度采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矿山储量年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的报送工作。

生产矿山、在建矿山由矿业权人在“年报采集系统”中填报年度矿山储量数据,并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以及“年报采集系统”中导出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均需矿业权人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有效期内的停产矿山由矿业权人在“年报采集系统”中提交盖章的《停产承诺书》及《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

关闭矿山的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应以闭坑地质报告为依据,无闭坑地质报告的以最近年度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通过“年报采集系统”由矿山所在县(区)或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进行上报。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23年1月底前,完成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的逐级审核、汇总并报送至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负责全省资源储量统计汇总以及《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的省级审核、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二、2022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填报要求

(一)统计数据填报应加强与矿业权登记库、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的比对衔接,重点针对储量库中矿业权许可证号、登记分类编号、矿区坐标、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错登、漏登,生产状态与实际不一致,资源储量与矿山储量年报不一致,以及与矿业权登记库对比信息缺失、未经评审备案信息填报不全等情形,逐一核实修正。

(二)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应根据矿山储量年报填写并保持一致。生产矿山、在建矿山及停产矿山(有文件支持拟纳入关闭矿山计划的除外)须填报储量。

(三)矿区未占用部分(登记分类编号为1000)只填写资源量,上年度填写储量的,应将储量归零。

(四)地热须按要求填报允许开采量、热量,其中允许开采量按年度总量填报(365天×每天允许开采量),热量为允许开采量对应的热量。

(五)《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中“变化量”的填写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报送审核的通知》(自然资矿保函〔2022〕42号)相关要求。

三、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工作要求

(一)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工作指南》要求,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工作,督促矿业权人按时提交相关统计资料、编制矿山储量年报,按相关要求逐级审查、汇总、报送统计数据,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年度重点检查、矿山储量年报实地抽查等工作,并做好统计质量监控管理台账。

(二)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针对今年统计质量监控发现的问题,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专项台账,完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限期完成整改工作;本年度无法补充完善的,需列出清单,纳入2023年度本单位整改台账,作为本行政区内统计质量监控重点工作予以跟踪落实。同时加强对2022年度矿产资源统计数据的审查,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上报率和质量。

(三)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2022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确保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要求通知到本行政区内所有矿业权人,逐级统计上报,严格按照数据质量监控工作要求进行审查,确保按时准确报送数据。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按照统计工作要求,于2023年3月15日前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填报情况汇总表、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检查结果整改台账及2022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质量监控工作整改情况报告。

(四)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要主动服务,及时将“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及矿山储量年报数据采集系统”安装包及培训视频下发各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并做好培训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周晓锋 0871-65747384

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 耿 融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