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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环保局现保留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来源:环评科    作者:   时间:2015-08-13 12:00: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事项编码 实施
机关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子项目 设定依据 共同
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承诺时限(工作日) 审批权限和范围 备注
代码 名称
2001100
74825177-4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10 同级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同级环保部门验收。
2001200
74825177-4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应当在规划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10 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2001300
74825177-4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 自然保护区列级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州、市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参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有关程序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10 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