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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及机构信息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3-16 10:02:09   点击率: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统一领导和管理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地方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市级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与价格评估。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市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要专业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平衡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其他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指导和审核县(区)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县(区)开展城市设计及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七)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负责拟定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乡发展战略研究;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要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指导县(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乡规划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以及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市雕塑;负责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档案及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档案工作;负责规划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临沧市城市规划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对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研究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检查、指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指导、监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制定、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区)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完成省自然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临沧市水务局、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在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临沧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临沧市水务局牵头,会同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开展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2.与临沧市交通运输局、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的国土空间规划;临沧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项目的审批、核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及工程质量安全。

3.与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责分工。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临沧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与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分工。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及非煤矿山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合法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各类矿井关闭提出建议。临沧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合性文件起草、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治理、安全维稳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和行政事务的督办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市自然资源总督查办公室。负责联系云南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制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督查制度,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督查有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综合科。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课题调研,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考评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档案的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组织起草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拟订并贯彻执行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制度、规程、规范。负责对自然资源使用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从事城乡规划和资源利用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承办国土空间、城乡规划和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对全市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用途管制、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察;负责临沧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设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参与临沧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工作;负责对国家有关自然资源重大决策和政策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指导全市国土空间、城乡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信息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县(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执法业务培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遥感监测数据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科。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与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标准并拟订地方性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有关考核标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承担报临沧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市国土空间规划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拟订地方性实施办法,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开展全市城市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上报工作。组织或参与区域性重大规划的编制。牵头开展市级区域性项目选址论证,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以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布局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体系。制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政策、标准。落实国土空间管制。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和审批工作。承担临沧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城乡规划管理科。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组织审查村庄布点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传统村落规划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及古驿道的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村庄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实施工作。参与跨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乡村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及村镇规划统计年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制定相关建设项目方案编制技术标准。负责临沧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构筑物、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景观、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外装修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沧市城市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实施临沧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参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负责临沧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和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材料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参与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工作。负责对县(区)重大工程项目选址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参与临沧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案件的处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行政审批科。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拟订地方性措施并监督实施。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负责城乡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接待受理、转办、发证前校核、制证、发证、政策咨询以及相关业务查询、统计分析、信息发布、公示公开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业务流程方面的协调联系工作。统一窗口综合业务工作标准。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地方性实施办法,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拟订并实施地方性措施。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性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政策执行和补偿标准的制定等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矿产资源管理科。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四)地质勘查储量科。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国家和省级、市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管,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五)地理信息和测绘管理科。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基础测绘规划、计划。负责市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规划、土地和矿产等自然资源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定界线标准样图。建立市级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六)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及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退休人员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信息:

(一)办公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民主法治园区市政协二楼;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沧江北路3号临沧城市规划馆三楼。

(二)联系方式:办公室座机:0883-2123299;办公室传真:0883-2123378;邮编:677000。

(三)负责人信息: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穆志良。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