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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2-15 17:49: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沧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16号)、《临沧市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临沧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机改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是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政策,制定全市地方性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全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县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参与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地执行管理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放射源、射线装置安全,监督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临沧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市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十一)配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十四)组织落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第四条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资、国有资产管理及涉外方面的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指导派出分局、下属单位财务、工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政策,制定全市地方性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审核生态环境方面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承担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涉及临沧的问题整改工作。承担市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三)干部人事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群团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老干部等方面的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起草及机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依法治市、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县区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实施以及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五)自然生态科。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参与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等工作。配合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市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指导全市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方面的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组织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参与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的审核管理工作。

  (七)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拟订、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工作,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参与排污许可证(噪声、大气污染物)的审核管理工作。

  (八)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转移、处置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参与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重金属)的审核管理工作。

  (九)行政审批科。负责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