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十不准”


来源:市住建局    作者:市住建局   时间:2022-08-15 21:16:2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1. 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2. 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3. 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4. 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5. 不准将涉密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6. 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7. 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8. 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9. 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10. 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