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5-22 10:59: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制度建设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听证,现将《办法》的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09:00—12:00;

地点: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401会议室。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

鲁雪梅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王丽银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科长;

张彦立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科科长。

(三)听证监察人

陈昌鹤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四)听证代表

杨 阳 临翔区人大社区建设与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人大代表)

杨光媛 临翔区凤翔街道玉龙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人大代表)

姚先移 临沧市侨联副主席(政协委员)

张廷高 临沧市工商银行临沧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现金运营中心)经理(政协委员)

李 涛 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

周 鹏 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

杨世毅 临沧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邱 莉 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股副股长

万梓豪 临翔区恒祥物业工作人员

唐德才 临沧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

李贵泽 租户代表

张先防 租户代表

周 红 租户代表

赵建美 租户代表

袁 凤 租户代表

张家敏 租户代表

柴永丽 租户代表

谢如丽 租户代表

王信平 租户代表

杨 薇 租户代表

熊世琴 租户代表

(五)听证记录人

张良艳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顾庆龄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员。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上,21位听证代表围绕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发言,提出了20条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租赁补贴发放的范围的建议。建议按照属地管理,由各县(区)对县城区范围内的稳定就业当地户籍外来务工家庭予以保障。

(二)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建议。建议按照现行标准“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6000元”执行,因为提高收入标准将扩大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已无实物进行配租。

(三)关于履约保证金的建议。建议履约保证金在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

(四)关于搬迁过渡期的建议。建议对已购买期房的承租户给予一定的搬迁过渡期,并对期限和租金进行明确。

(五)关于对承租户为独居老人的建议。建议65岁以上申请人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六)关于细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议。建议对“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进行细化。

(七)关于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办法》的文稿的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关于对租赁补贴发放的范围的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坚持实物保障予租赁补贴并举”的要求,在文本中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条件一致,根据实际情况,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二)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建议予以采纳。在《办法》第七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按照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6000元(月收入不包括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履约保证金的建议予以采纳。在《办法》中删除了关于履约保证金的内容。

(四)关于搬迁过渡期的建议不予以采纳。在《办法》中已明确可以对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给予合理的搬迁期,在搬迁期限内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具体期限由县(区)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视实际情况确定,不在《办法》中明确。

(五)关于对承租户为独居老人的建议不予以采纳。没有上位依据,可能对承租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风险。

(六)关于细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议不予采纳。由县(区)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视实际情况确定。

(七)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办法》的文稿的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我们将在《办法》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结构严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表述准确规范。

特此公告。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