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9-21 14:53:5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力,提高立法质量,遵循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听证,现将《办法(草案)》的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916日(星期五)15:00

地点:临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楼会议室

(二)听证主持人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三)决策发言人

王丽银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张彦立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科科长

(四)听证监察人

熊一书  临沧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五)听证代表

辉国庆  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市人大代表)

   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市人大代表)

左元媛  临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市政协委员)

   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良剑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技术推广站畜牧师

杨光媛  临翔区忙畔街道玉龙社区党总支书记

鲁天洁  临翔区凤翔街道锦凤社区党总支副书记

俸林红  临翔区忙畔街道忙令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

熊文华  临沧小精灵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法人

张丽香  临沧市强力建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董有倩  临沧海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片区经理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副科长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工作

人员

   群众代表

陈道权  群众代表

刘劲松  群众代表

余开应  群众代表

(六)听证记录人

薛泳江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科工作人员

殷浩浩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科工作人员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上,17位听证代表围绕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发言,提出了33条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建议。1.建议将《办法(草案)》城市建成区适用范围改为县城。2.建议明确较大的乡镇建成区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是否参照《办法(草案)》执行。

(二)关于住宅小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建议。建议在住宅小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因为烈性犬会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三)关于携犬出户的建议。建议携犬出户时一定要牵绳和犬只戴嘴套,明确犬绳长度,防止犬只伤人。

(四)关于犬只是否能进入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议。建议对犬只禁止进入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再斟酌,是否能在满足相应条件后,犬只能进入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

(五)关于城市养犬管理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1.建议明确犬只收容的相关工作内容。2.建议明确犬只无害化处置方式。3.建议明确养犬登记、办理犬牌的具体流程。4.建议探索研究实施“公益犬爱心救助计划”的可行性。5.建议依托城市智慧系统,建立类似“昆明养犬服务通”的手机app程序,为广大市民提供相应的养犬便捷服务。6.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宠物行业的准入,应制定相关条款规定,严格审批。7.建议设立专门的养犬管理机构,明确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安机关。8.建议在《办法(草案)》中明确处罚条款的具体处罚金额。9.建议明确养犬人饲养犬只的数量,如每户最多能饲养多少犬只。

(六)关于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办法(草案)》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对于听证代表关于《办法(草案)》适用范围的建议不予采纳。县城表述较为笼统,城市建成区表述更为具体准确。本《办法(草案)》适用范围为城市建成区,乡镇暂不适用本《办法(草案)》。

(二)对于听证代表关于住宅小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建议不予采纳。养犬是公民的权利,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公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规定公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三)对于听证代表关于携犬出户的建议予以采纳。《办法(草案)》中已有相关内容,并在《办法(草案)》第十九条中对携犬出户时犬只戴嘴套以及犬绳、犬链长度作了明确规定。

(四)对于听证代表关于犬只是否能进入酒店、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议不予采纳。依据《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携带宠物(导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机场等公共场所。

(五)对于听证代表关于城市养犬管理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对此条城市养犬管理各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均不予采纳。理由是:作为政府规章,《办法(草案)》只能作概括性规定,而实际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属于业务操作层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具体管理当中再进行细化。此外,《办法(草案)》的制定需要有所侧重,在解决当前问题的基础上兼顾长远目标,阶段性、临时性、具体性措施不宜写入办法,可以通过相关政策性文件来进行调控、规范。

(六)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办法(草案)》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我们会在《办法(草案)》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结构严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表述准确规范。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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