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督察和层级监督(包括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范围,下同)。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遴选、聘任,并派遣至指定县(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摘自《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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