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22 10:01: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cxjsj/2023-00099  发布机构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1-02-22 10:01: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2021年2月18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沧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临政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书记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市委、市政府立足临沧经济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性特征”和“两次跨越”实际,围绕“生态美、发展美、风气美”目标和“海绵化建设、标准化治理、人性化服务”的总要求,着力打造以水为龙头的新型城镇化,制定印发《临沧市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明确要求将海绵化建设理念贯穿到城乡建设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综合施策,全面发挥生态系统的自然积存、渗透、净化、循环等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不断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制定出台《临沧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正是加快建设新型城镇化的具体表现,是顺时而谋的具体举措。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临沧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等文件和技术规范,并借鉴了先进发达地区的经验和做法。

三、《办法》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

四、《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县(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五、《办法》对规划管理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已经出让或划拨但未建设的土地,在规划方案审查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尚未出让的地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指标体系,将相关刚性指标纳入地块规划建设指标一并考虑,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篇章。

六、《办法》对建设管理的要求。新建建筑与小区、老旧小区、棚户区、老城区改造、已建公共建筑、道路与广场建设、城市绿地建设、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等项目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设计单位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备案机关。

七、《办法》对运行维护的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者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八、《办法》关键词解释。

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办法所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办法所称立地条件,指在园林场地中,构成或影响该场地的地貌、气候、土壤、水文、生物等各种外部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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