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8-11 15:54: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zfjsj/2022-00000  发布机构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1-08-11 15:54: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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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一、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一)理顺监管体制。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等职责。除政府特别授权外,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公安、司法、外事等特殊行业以及其他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按照“应授尽授”原则实施委托监管,国资监管机构对委托监管企业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章程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受托部门履行其他监管职责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转变监管方式。坚持该管的科学管理、绝不缺位,不该管的依法放权、决不越位。修改完善国资监管权责清单,明确授权放权事项,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依法制定或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通过法人治理结构行权履职。积极跟进全国、全省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搭建工作,打造数字国资。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实际,完善分类监管,一企一策分类授权,激发企业活力。

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三)规范出资人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四)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分层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

商业类国有企业,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基础上推进混改;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类国有企业,积极探索通过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推进混改。切实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各类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加强董事会建设。制定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指南,健会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能职责。加强和改进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工作,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建立健全外部董事行权履职方式,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外部董事队伍,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三、有效履行国资监管职责

(六)加强投资监管。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投资合法性、可行性、投资风险及投资结果负责。严格执行《临沧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临沧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加强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及投后评价机制。

(七)规范并购重组。国有企业应围绕发展战略、功能定位,聚焦主业,做强实业,以获取关键技术、核心资源、知名品牌、市场渠道等为重点,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并购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质量品牌提升。严格审核国有企业并购重组非国有股权或资产行为,对非主业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需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要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程序。

(八)加强对外借款和担保管理。除国有融资担保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严禁为无产权关系企业、自然人、法人单位提供借款、担保。严控存在产权关系的市属企业之间互相借款、担保。国有企业严禁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国有企业应全面落实对外借款资金安全及反担保措施,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严控对所属子企业的借款、担保。

(九)严控对外捐赠。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由集团公司从严管理、统一实施,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禁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捐赠。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国有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或对外捐赠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实施对外捐赠。集团公司在同一年度内单笔捐赠超过10万元或单笔不超过10万元但捐赠2次(含)以上的,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受托部门审批。

(十)严防债务风险。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重管控,紧盯重点企业和高风险债务,加强重大资金管控及重要措施保障,定期开展债务风险排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维护良好信用评级。建立债务风险管理“红、橙、黄、绿”分级预警机制,运用信息化、在线监管等手段实现债务风险实时动态预警,推动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增强债务风险防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针对性,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十一)加强清产核资管理。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依法履行立项、清产核资、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受托部门负责立项和结果的审批,严格审核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材料,对资产或所有者权益进行核销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市属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亿元及以下、清产核资净损失超过净资产1%的,净资产5-10亿元(含10亿元)、清产核资净损失超过净资产0.5%的,净资产10-20亿元(含20亿元)、清产核资净损失超过净资产0.3%的,净资产20亿元以上、清产核资净损失超过600万元的,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或受托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不在此范围的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或受托部门审批。

(十二)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政府审计部门要对国有企业开展经常性、全覆盖审计,合理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频次,对国有企业每3年至少审计1次,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实行跟踪审计、专项审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企业的年报审计工作,依法实行统一委托、统一付费,加强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评价,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同时,每年至少选择1至2个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审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落实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工作机制,注重成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十三)规范产权流转。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严禁违规场外交易,加强产权登记管理,严控市属企业相互持股。加强对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负责的资产评估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实现3年内检查全覆盖。对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并不再聘请为国有资产提供评估服务。

四、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十四)强化激励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集团公司对所出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骨干员工持股进行梳理评估和探索。支持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允许科技型企业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科技型企业工资总额可以实行单列管理,不列入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不与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十五)发挥业绩考核引领作用。坚持行业对标,突出考核重点,对不同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统筹考虑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核心业务发展水平及发展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注重结果运用,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不同绩效薪酬标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开展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国资监督力度

(十六)切实加强监督。完善综合监督,进一步优化出资人监督机制,强化对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检查。强化业务监督,盯住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境外国有资产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视协同监督,统筹出资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力量,建立有效的监督协同联动和会商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积极开展数字监督,打造数字监督平台,实现对企业重大决策、政策法规执行、全面从严治党等实时在线动态监督,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国有企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责任,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完善追责问责制度机制。在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转让、重大投资、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企业党组织和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巡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十八)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论断和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明确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能定位。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在国有企业集团层面完成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二、三级公司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做到应进尽进,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际,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驻外机构党建工作。

(十九)加强企业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健全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选贤任能制度,建立完善区别于党政领导干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培养锻造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加大优秀年轻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优化年龄结构,改善专业结构,形成老中青合理梯次配备,全面增强企业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加强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监督,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总会计师一般应当交流任职,畅通市属企业领导人员与县(区)和市级党政机关等领导干部间交流通道。积极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结合实际实施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管理制。

(二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推动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落实国资国企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清单,打造清廉国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市委具体实施办法,坚决纠治“四风”问题,着力整治不学习、不思考、不勤奋、不敬业、不主动、不担当“六不之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临沧市市属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试行)》,深挖细查顶风违纪问题,对查处的典型问题通报曝光。提高巡察质量,聚焦“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投资决策、并购重组、选人用人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整改。加大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坚决查处资源、土地、规划、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严肃查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关联交易、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坚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大力推动完善制度规定,进一步扎牢制度笼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监管,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按本实施意见履行国资监管职责。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请根据上级意见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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