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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清单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8-17 10:41: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强制超载超限车辆卸货、卸载 行政法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1.催告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存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的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不按规定程序报告负责人批准或事后不补报手续采取强制措施的;
2.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利用行政强制权4.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新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089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83)2153296;
3.信函投诉:临沧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讯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中段147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908),电子邮箱:ynlcjt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对违反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暂扣未按规定进行客运经营的载客运营车辆或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行政法规:《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令第167号)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并出具暂扣证明。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无车辆营运证又不能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载客营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              
       
1.催告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现场调查核实,存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无车辆营运证又不能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载客营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妥善保管扣押的车辆;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未按程序对无车辆营运证又不能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载客营运车辆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的。
2.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089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83)2153296;
3.信函投诉:临沧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讯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中段147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908),电子邮箱:ynlcjt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对企业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隐患整改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协调通知阶段责任:协调相关部门作出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并送达决定书至企业实施行政强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0896,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83)2153296;
3.信函投诉:临沧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讯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中段147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xxgk.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5908),电子邮箱:ynlcjt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