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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3起非法营运(包车客运)典型案件通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9-29 11:57: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陈江荣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7月15日10时50分,沧源佤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接收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法人员移交的对陈江荣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案件后,依法对陈江荣驾驶的云S.DD631号车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江荣驾驶的云S.DD631号车载客2人,约定收取车费400元。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通过调查,并取得询问笔录3份、照片2张。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四)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陈江荣作出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7月22日。

  二、李红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8月6日9时50分,沧源佤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接收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法人员移交的对李红斌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案件后,依法对李红斌驾驶的云S.Y0966号车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李红斌驾驶的云S.Y0966号车载客2人,约定收取车费3000元。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通过调查,并取得询问笔录1份、照片2张。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四)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李红斌作出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8月11日。

  三、陈浩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8月18日11时30分,沧源佤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接收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法人员移交的对陈浩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案件后,依法对陈浩驾驶的川Z.TC610号车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浩驾驶的川Z.TC610号车载客3人,约定收取车费120元。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通过调查,并取得询问笔录4份、照片2张。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四)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陈浩作出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