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调整370项行政权力事项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79号),经梳理涉及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调整事项共53项,其中:取消10项,合并43项。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经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研究,现将涉及取消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以及合并实施事项清单通告如下:
一、取消通航河道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审核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
(一)加强执法监督,市、县级海事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违反通航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与水利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航河道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对通航安全产生影响的,应责成行为人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方案,确保通航安全畅通。
(三)加强通航河道的管理,河道通航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河道通航安全的宣传力度。
二、取消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行政确认后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
(一)加强执法监督,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监管。
(二)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与水利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可能对公路桥梁跨安全产生影响的,应会同水利部门责成行为人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方案,确保公路桥梁安全。
(三)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防护的宣传力度。
三、取消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作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确认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
(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公路养护工作作业的从业单位依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日常监管。
(三)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四、取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确认后,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
(一)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监管等方式,依法对辖区内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五、取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后的监管措施
取消确认后,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
(一)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监管的方式,依法对辖区内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六、取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认定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确认后,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
(一)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区)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监管的方式,依法对辖区内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七、取消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裁决的后,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
(一)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督促客运经营者严格遵守客车经营管理规定,检查客运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八、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备案后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
(一)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动态变化情况,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建立完善信用基础信息,制定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同时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三)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九、取消从事交通建设的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取消内河交通责任事故认定
取消事项和合并实施事项目录清单详见附表:临沧市交通运输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调整情况表
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