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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起非法营运(包车客运)典型案件的通报


来源: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12-31 10:46: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范方航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6月5日9时30分许,耿马县孟定镇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振清线K120+500M处(孟定镇大花桥耿马岔口)依法对范方航驾驶的云SES883号长安牌小型客车执行检查,发现驾驶人范方航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6月4日晚,当事人(驾驶人)范方航接到乘客“岩某”的微信语音电话,获悉“岩某”与2名朋友有乘车需求的信息,当事人(驾驶人)范方航与“岩某”通过手机微信语音交谈,双方约定,由当事人(驾驶人)范方航驾驶云SES883号长安牌小型客车运送3名乘客由孟定城区至临沧机场,到达目的地后,当事人(驾驶人)范方航收取3名乘客每人壹佰元整(100.00元)的乘车费;6月5日早晨,当事人(驾驶人)范方航驾驶云SES883号长安牌小型客车与邻居“彭某某”一起到乘客“岩某”约定的地方接3名乘客,接到乘客“岩某”等3名乘客后开始出发前往临沧,车辆行驶至振清线K120+500M处(孟定镇大花桥耿马岔口)时,被耿马县孟定镇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取证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乘客询问笔录4份、乘客身份证照片4张、当事人驾驶证照片1张、车辆行驶证照片1张、现场照片1张)。

    当事人(驾驶人)范方航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驾驶人)范方航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属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四)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范方航作出罚款1.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6月23日。



     二、陈建云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7月1日17时许,耿马县公安局孟定边境派出所执勤民警在振清线(永德县户肯公安执勤点),依法对驾驶人陈建云驾驶的云SEZ881号长安牌小型客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人陈建云有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嫌疑。2020年7月17日,耿马县公安局孟定边境派出所将案件移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道路运输管理局调查处理(移交清单复印件1份、公安机关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公安制作驾驶员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公安机关制作乘客询问笔录复印件10份)。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道路运输管理局对陈建云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驾驶人)陈建云驾驶的云SEZ881号长安牌小型客车属家庭自用车辆,当事人(驾驶人)陈建云未能够出示云SEZ881号长安牌小型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有效证明。2020年7月1日16时许,当事人(驾驶人)陈建云接到朋友“唐某某”的电话,当事人(驾驶人)陈建云通过电话与朋友“唐某某”交谈约定,当事人(驾驶人)陈建云与朋友“唐某某”驾车一同运送“罗某某”和“蒋某”等10名乘客从孟定至羊头岩,到达目的地后由朋友“唐某某”收取每名乘客不低于贰佰元整(200.00元)的乘车费。 7月1日16时30分许,当事人(驾驶人)陈建云与朋友“唐某某”一同到达孟定明珠酒店接到“罗某某”和“蒋某”等10名乘客前往羊头岩,车辆行驶至振清线(永德县户肯公安执勤点),被耿马县公安局孟定边境派出所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孟定运管局补充调查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

    当事人(驾驶人)陈建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驾驶人)陈建云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属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四)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陈建云作出罚款1.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7月27日。




   三、贵州省天马汽车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10月19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振清公路(孟定南木算桥岔口)依法对贵GT0071号海格牌大型客车实施检查,贵GT0071号大型客车上有驾驶人2名,乘客14名,驾驶人邓兵出示了贵GT0071号大型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同时,出示自己及驾驶人董定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未能出示包车客运牌及包车合同。经查,贵GT0071号大型客车属贵州省天马汽车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营运客车,驾驶人邓兵及董定伦受贵州省天马汽车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委派,于2020年10月17日驾驶贵GT0071号大型客车由青海省共和县的某某枸杞厂运送农民工57名(乘客)务工人员至云南省临沧市,车辆行驶至临沧市境内,乘客分别在云县、羊头岩、孟定等地下车。

    贵州省天马汽车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已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属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七项规定处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贵州省天马汽车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邓兵作出罚款29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