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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包车客运)典型案件通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3-02 11:49: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任泽东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12月18日9时10分,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接收云县公安局执法人员移交的对任泽东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案件后,依法对任泽东驾驶的鲁Q.0RK36号车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车于2020年12月16日从山东到贵州,17日从贵州到临沧,车上有2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1名乘客是驾驶员的朋友,1名乘客是从贵州到临沧接两个朋友再到安徽,谈好乘客一共付10000元车费,当事人任泽东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任泽东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1月6日。

  

      二、周淼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2月12日11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朱秉国、李兰英在勐甘联合执勤点执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周淼驾驶的云S.A1714(临牌)号车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淼驾驶的云S.A1714(临牌)号车乘坐2人,经调查核实2名乘客经人介绍与驾驶员联系,约定从沧源出发至昆明收取车费2000元,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当事人周淼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周淼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