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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2023年第三季度交通运输行业涉旅案件信息公示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0-08 18:01:4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7月3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沧源大队执法人员在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角乡翁丁公路岔路口执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杨某驾驶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驾驶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拉客2人,约定收取每人车费50元。调查中,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杨某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7月6日

二、刘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8月2日,沧源县公安机关向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沧源大队移送刘某某涉嫌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案。通过调查,2023年7月29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拉运4人途经西双版纳前往临沧市双江县,约定收取车费2400元,实际收取1300元。调查中,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8月3日

三、陈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 8 月 18 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沧源大队执法人员在沧源佤族自治县龙潭鱼庄公路岔路口执行监督检查,依法对陈某驾驶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驾驶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拉客3人,约定收取车费100元。调查中,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陈某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8月21日

四、杨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9月4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沧源大队执法人员在沧源县龙塘鱼庄门口公路岔路口执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杨某某驾驶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某驾驶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拉客3人,约定收取每人车费20元。调查中,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杨某某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9月7日

五、肖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9月5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沧源大队执法人员在沧源县怕良村公路岔路口执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肖某某驾驶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肖某某驾驶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拉客3人,约定收取每人车费30元。调查中,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肖某某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9月8日

六、田某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9月6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沧源大队执法人员在沧源县勐甘联合执勤点执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田某某驾驶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田某某驾驶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拉客2人,约定收取每人车费100元。调查中,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田某某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9月8日

七、周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9月5日,沧源县公安机关向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沧源大队移送周某某涉嫌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案。通过调查,当事人周某某驾驶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从南美高速公路路口拉运3人途径双江县前往临沧市沧源县,约定收取车费1000元,实际收取1000元。调查中,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周某某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9月11日

八、黄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9月12日,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沧源大队执法人员在耿沧线K73+400M公路岔路口执行监督检查,依法对黄某某驾驶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检查时,当事人黄某某驾驶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拉客6人,约定收取每人车费10元至15元不等。调查中,当事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黄某某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