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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全元等三起非法营运(包车客运)典型案件通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2-28 15:40: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李全元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圈内乡坝胡路口路对一辆牌照为云S56K99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实车上有3名乘客,经过询问了解到驾驶员名叫李全元,云S56K99车辆所有权是驾驶员(李全元)的。经过询问驾驶员承认这3名乘客分别在双江县城的不同地方上车,要到临翔区,下车地点也不同。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分别跟他们收取每人50元,共150元的乘车费用。当事人李成良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李全元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临翔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12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临运管罚(2022)0607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李全元

身份证件号

5335261992****0437

住 址

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忙糯乡富王村邦包组46号

联系电话

182****0771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2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圈内乡坝胡路口路对一辆牌照为云S56K99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实车上有3名乘客,经过询问了解到驾驶员名叫李全元,云S56K99车辆所有权是驾驶员(李全元)的。经过询问驾驶员承认这3名乘客分别在双江县城的不同地方上车,要到临翔区,下车地点也不同。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分别跟他们收取每人50元,共150元的乘车费用。李全元驾驶的云S56K99号车无运输证;李全元承认自己无客运经营许可证。 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乘客笔录两份,图片资料两份,当事人陈述申辩书一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临翔支行 ,账号241798010400023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0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张美球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12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忙角加油站路口对一辆牌照为云SD49518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实车上有4名乘客,经过询问了解到驾驶员名叫张美球,云SD49518号车辆所有权是驾驶员(张美球)的。经过询问驾驶员承认这4名乘客都是在临翔区城区不同地点上车,他们都要到孟旺村,到达目的地以后按照每个人12元收费,共48元。张美球驾驶的云SD49518号车无运输证;张美球承认自己无客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张美球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张美球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临翔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12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临运管罚(2022)0609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张美球

身份证件号

5335211981****0627

住 址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章驮乡新寨村委会中寨组116号附1号

联系电话

135****4467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2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忙角加油站路口对一辆牌照为云SD49518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实车上有4名乘客,经过询问了解到驾驶员名叫张美球,云SD49518号车辆所有权是驾驶员(张美球)的。经过询问驾驶员承认这4名乘客都是在临翔区城区不同地点上车,他们都要到孟旺村,到达目的地以后按照每个人12元收费,共48元。张美球驾驶的云SD49518号车无运输证;张美球承认自己无客运经营许可证。 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乘客笔录四份;图片资料四份,当事人陈述申辩书一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临翔支行 ,账号241798010400023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临翔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0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三、刘贵鹏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12月9日2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警务站岔口,依法对当事人刘贵鹏驾驶的云S.FU100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昆明到永德县,车上有6名乘客(含1名儿童),经调查取证核实,6名乘客在昆明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300元至400元车费,当事人刘贵鹏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刘贵鹏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12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云临云运管罚(2022)427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刘贵鹏

身份证件号

3335241990****0014

住 址

永德县德党镇永安社区永泰路16号1号楼2单元101户

联系电话

136****3462

单位

名 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2月9日2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县警务站岔口,依法对当事人刘贵鹏驾驶的云S.FU100号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昆明到永德,车上有6名乘客(含1名儿童),经调查取证核实,6名乘客在昆明上车,谈好乘客每人付300元至400元车费,当事人刘贵鹏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询问笔录(驾驶员笔录)1份;询问笔录(乘客笔录)3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4张。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刘贵鹏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云县农业银行 ,账号2417960104000213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无。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