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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来源: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   时间:2024-04-09 11:27: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决定》(云政发〔2023〕20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沧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开发区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临政发〔2023〕17号)精神,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委托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1项市级权限行政许可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中子项“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的市级权限,具体为: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年,自2024年2月1日—2026年1月31日。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自2024年2月1日起,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在受理本公告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受委托机关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受托机关: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新城大道便民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883-6520527

四、有关要求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审批,不得对所承接的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

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加强对委托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审批的,督促纠正;若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将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公告。

                 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月29日

发布人:临沧林业局-普朝柱      编辑:陈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