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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员去向双报告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9-30 11:45: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党员去向双报告制度(试行)。

  第二条 党员去向双报告制度指党员请(休)假,除了向局办公室报备外要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或党支部报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全体党员。

  第四条 报告人应报告以下事项。

  (一)请(休)假人员为党员的,要向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报备。

  (二)请(休)假人员为支部委员的,要向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报备,并告知其他支部委员。

  (三)请(休)假人员为党支部书记的,要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报备,并告知其他支部委员。

  (四)请(休)假人员为机关党委委员、处级党员干部的,要向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报备,同时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报备。

  凡以上请假的党员均要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或党支部报告请(休)假后的去向。

  第五条  附则。

  1.党员请(休)假期满,向局办公室销假的同时要告知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或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

  2.请(休)假期间,党员必须保持手机联系通畅或告之其它联系方式。

  3.涉及党务人员婚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和可预见的事假,应衔接好所负责的党务工作,并提前向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或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