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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典型引路示范︱临沧先行推动水土流失生态损害赔偿实践


来源:    作者:李若孟   时间:2023-07-17 15:48:1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以“案例实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举措,是“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体现,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有力保障。2023年6月30日,全省首例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防治义务造成水土流失生态损害赔偿案在临沧办结。

2023年4月18日,临沧市水务局在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中发现,沧源新兴矿化石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采取的水土保持新增工程和新增植物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经调查,沧源新兴矿化石业有限公司履行水土保持防治义务不到位的行为对矿区的生态造成一定的损害,临沧市水务局及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程序,经过现场调查、释法说理、索赔磋商、损害评估、修复监督等环节。2023年6月30日,沧源新兴矿化石业有限公司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用“看得见”的赔偿方式,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在责任履行过程中赔偿义务人切实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激发损害担责的内生动力。

近年来,随着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建设的扎实推进,临沧开创了“美丽中国、绿美云南、醉美临沧”建设新局面,释放出更多“绿色红利”,真正实现了让“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

(修复前)

(修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