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水务局投资项目报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涉及领域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主项基本代码 | 主项名称 | 子项基本代码 | 子项名称 |
1 | 临沧市水务局 | 1100395000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所有行业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抄送环保部门的应将许可决定及时抄送环保部门。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811;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2135280; 3.信函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516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5910),电子邮箱:lcsswjszk@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临沧市水务局 | 110039600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保部令第5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水利管理业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811;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2135280; 3.信函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516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5910),电子邮箱:lcsswjszk@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临沧市水务局 | 1100399000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6.《云南省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 7.《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 8.《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水利管理业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省水利厅组织材料审核、按照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洪水影响评价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洪水影响评价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811;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2135280; 3.信函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516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5910),电子邮箱:lcsswjszk@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临沧市水务局 | 1100394000 | 取水许可 |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令第15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所有行业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省水利厅组织材料审核、按照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811;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2135280; 3.信函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516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5910),电子邮箱:lcsswjszk@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临沧市水务局 | 110039300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水利管理业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不予批复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转报的项目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811;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2135280; 3.信函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516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5910),电子邮箱:lcsswjszk@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临沧市水务局 | 1100392000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水利管理业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811;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2135280; 3.信函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516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5910),电子邮箱:lcsswjszk@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临沧市水务局 | 110039100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水利管理业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811;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2135280; 3.信函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516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5910),电子邮箱:lcsswjszk@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临沧市水务局 | 1100401000 | 河道采砂许可 |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管理业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811;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2135280; 3.信函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516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5910),电子邮箱:lcsswjszk@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临沧市水务局 | 1100400000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云南省防洪条例》 | 水利管理业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811;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2135280; 3.信函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516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5910),电子邮箱:lcsswjszk@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临沧市水务局 | 110039800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水利管理业 | 1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811;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2135280; 3.信函投诉:临沧市监察委派驻市水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516号,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5910),电子邮箱:lcsswjszk@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