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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6-09 09:37: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swj111/2022-00007  发布机构  临沧市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2-06-09 09:37:26
 文  号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省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检察院,各州(市)党委、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加强全省检察机关与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提升河湖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省检察院和省河长办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经省河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涉水工作中的作用,提升河湖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以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为主要任务,全面落实河(湖)长在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领导责任和检察长在服务保障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法律监督责任,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机制

(一)协同领导机制

1.重要工作协同推进。县级以上河长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研究部署重大工作时,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参与或征求同级检察机关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河(湖)长和检察长每年进行1次工作会商,听取河长办、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安排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河(湖)长和检察长每年开展1次联合调研督导,巡查重点河湖管理保护或问题整改情况,评估河湖管理保护成效,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县级以上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在报告年度工作时,应报告“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实情况。

2.重点河湖联动管理保护。县级以上河长办、检察机关重点围绕六大水系、牛栏江、赤水河(云南段)、九大高原湖泊的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治理突出问题,强化执法、司法联动,形成河湖保护治理合力,有效推动河湖管理保护见实效。

3.重大案件联合督导。对于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及媒体曝光、涉及面广或跨行政区域的涉河湖公益诉讼案件,可由检察机关与同级河长办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强化问题整改。

(二)办案协作机制

1.线索相互移送。县级以上河长办、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侵害危险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或移送;对涉河湖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可移送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涉河湖公益诉讼线索,检察机关应向同级河长办通报。

2.调查取证协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河湖案件中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提供相关证据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接受询问和协助委托鉴定、评估、勘验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河长办等单位掌握相关材料的,应积极主动提供。对检察机关办案所需的检测鉴定、专家意见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自身行业提供有关专业技术支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水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及解决“两法衔接”中遇到的问题时,检察机关给予支持。

3.支持检察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在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后,相关责任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检察机关可将情况向同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通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河湖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条件的,可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相关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并通报同级河长办。对于重大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需要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加强工作衔接,实现执法、司法联动推进。

(三)联合工作机制

1.联合开展专项活动。针对本地区河湖流域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县级以上检察机关、河长办每年可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坚持执法、司法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河湖生态全链条、全流域管理保护。

2.联合开展宣传引导。对于执法、司法中形成的有影响、有警示教育和指导推广意义的典型案例或工作经验,县级以上河长办、检察机关可采取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发典型案例等形式做好河湖管理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四)信息共享机制

1.重要工作信息互通。县级以上河长办、检察机关在河湖保护领域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有关政策以及涉河湖生态保护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等情况,双方及时互通信息。

2.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县级以上河长办及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涉河湖生态保护领域执法信息和监测数据。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应及时向同级河长办及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案件办理情况。加快推进河长办及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行政执法信息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提高信息共享的智能化水平,实现涉河湖生态保护领域执法信息和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检察机关、河长办要把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为提升河湖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县级以上河长办、检察机关应明确联络员负责协作机制的日常联络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注重跟踪问效。县级以上河(湖)长、检察长要定期组织开展“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实情况的调研、评估,对机制运行效果等进行动态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确保取得实效。

(三)推进责任考核。县级以上河长办要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情况纳入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四)提升队伍素质。县级以上检察机关、河长办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强化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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