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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认定操作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0-25 19:29:0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根据《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9年第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0〕16号),将“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这一行政确认事项,权限由省级部门部分下放至州市级商务部门。为便于业务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如下操作指南。

一、认定范围

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简称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简称转投资企业),可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资者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简称转投资认定)。

二、认定要求

1.根据《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台湾投资者”指持有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或在台湾地区设立登记的企业。

2.《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第三地”是指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第三地投资者应依照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设立。

3.《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有”是指台湾投资者拥有第三地投资者超过50%的股权。

4.《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控制”是指未满足“所有”要求,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台湾投资者实际拥有第三地投资者的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台湾投资者有权任免第三地投资者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半数以上的成员,且第三地投资者的经营决策等事项由该权力机构决定;

(3)台湾投资者有权决定第三地投资者的运营、财务、人事等事项。

5、认定资料齐全。

三、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

要求

材料来源

1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2)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第3、4、5、6项证明材料;

3)投资者为企业的,无需要提供第2项证明材料。

 

2

经公证的台湾投资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3

经公证的台湾投资者设立登记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4

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5

上一年度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亏损的企业提供征税机关关于亏损情况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6

员工保险缴纳证明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7

台湾投资者、第三地投资者和转投资企业之间所有和控制关系的说明和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四、审核材料

州市商务局会同州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州市商务局办理具体业务工作。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政务服务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业务办理

(一)省商务厅外资处人员录入

州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上报省商务厅外资处。外资处业务业务人员进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办理相关登记。操作流程为:进入商务部系统→服务事项→台湾转投资认定→新增→认定→输入企业名称→录入相关信息

图1 进入商务部系统,新增认定事项

图2输入需要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图3 录入《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相关信息

(二)州市商务局办理

州市商务局业务人员通过互联网,输入网址: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进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确认办理相关事项。操作流程为:

图4 输入网址,进入部门管理端。

图5 输入用户名、密码

图6 选择“服务事项”模块

图7 选择“台湾转投资认定”模块,点击“申报表编号”

图8 进入页面,点击“查看审核情况”,点击“打击”

图9 点击“认定申报表”

   

 

图10 选择打印认定申报表

图11 返回,点击“打印”,点击“认定证明”

图12 打印认定证明,加单位行政章,送达企业。

附件:

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认定办事流程图()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

 

 

申报人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台湾投资者信息

台湾投资者

投资者名称


注册地址


雇用员工人数


第三地投资者信息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台湾投资者

对其所有控

制关系

所有

  □台湾投资者拥有第三地投资者50%以上股权

控制

台湾投资者实际拥有第三地投资者的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台湾投资者有权任免第三地投资者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半数以上的成员,且第三地投资者的经营决策等事项由该权力机构决定;

□台湾投资者有权决定第三地投资者的运营、财务、人事等事项;

□其他                                                            

转投资企业信息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台湾投资者承诺

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签字(盖章)

                                                            年    

以下由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认定意见

同意,出具认定证明

不予认定

注:1.本表可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外资司子站中下载。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台湾投资者的,可在“台湾投资者信息”中自行增加投资者有关内容,并在“台湾投资者承诺”中共同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