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对外合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大通关建设项目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商口﹝2017﹞3号)要求,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现将《临沧市促进大通关建设项目审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沧市商务局(口岸办)
2017年4月25日
临沧市促进大通关建设项目审核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规范临沧市口岸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通关便利化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6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口岸工作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63号)、《云南省加强口岸工作促进大通关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云财预﹝2016﹞211号)、《云南省促进大通关建设项目审核办法(试行)》(云商口﹝2017﹞3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73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措施的通知》(临政发〔2017〕32号)、《临沧市口岸资金管理细则》(临财预联发﹝2016﹞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临沧市口岸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口岸建设项目主要指《云南省加强口岸工作促进大通关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云财预﹝2016﹞211号)、《临沧市口岸资金管理细则》(临财预联发﹝2016﹞89号)中所规定的项目:
(一)口岸及重要边民通道联检查验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
(二)口岸现场、查验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三)电子口岸、口岸信息化和智能化等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四)口岸区域内道路、查验货场地面的改善维护补助;
(五)口岸(通道)管理查验协管(检)人员补助,支持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六)毗邻国家口岸互通关键节点查验和配套设施建设补助;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大通关建设、强化安全保障的事项。
三、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是口岸项目的审定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口岸项目审核实施细则、会同市财政制定口岸资金管理细则,建立全市口岸项目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对各相关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对外合作局申报口岸项目进行审查和审定,所审定项目报市口岸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二)配合各级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镇康县、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对外合作局是口岸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的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的口岸项目申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申报项目初审通过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项目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依据(立项批复、备案证书、会议纪要或各级领导批示意见)、项目绩效目标;
(二)配合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共同推进辖区内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负责项目的验收和参与项目后期评价验收工作;
(三)配合各级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项目执行进展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包括但不限于分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提交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结算的正式报告,承诺所报项目执行情况、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项目实施
第五条 口岸项目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目标任务、项目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及时编制口岸项目建议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并于每年3月和8月集中报备;
(三)年度终了,按要求逐级向上级口岸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运行维护费及协管(检)员补助经费须单列科目核算,并保证口岸正常、安全运行;
(五)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约定应由项目单位负责筹措的各类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接受各级口岸管理部门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相关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五、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审核坚持依据合法、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注重凭证的原则,项目审定情况接受口岸管理、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按《临沧市口岸资金管理细则》规定,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年度口岸项目考核,考核结果按照《临沧市口岸资金管理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八条 项目管理:
(一)按照全省、全市口岸和通关建设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项目)指导计划,优先安排年度重点项目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事项;
(二)建立口岸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类型、项目属性、项目开始和完成时间、项目材料及法定手续的完备性)、立项依据的充分性(项目与国家及云南省口岸、临沧市口岸发展关联性,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促进通关便利化程序)、目标设置的合理性(项目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的合理性,目标实现的可能性,目标的可靠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项目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能力与条件,组织实施条件的充分性,进度安排的合理性、项目功能实现程度及环境保护条件)等年度实施项目进行审查,做到审定公开、公平、公正,项目组织实施有效、专人负责,运营良好;
(三)项目绩效。出台促进通关便利化改革政策措施,无违规违纪,审计及时,有绩效评估。
第九条 项目库按入库时间顺序分为竣工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结转备选项目和新增备选项目(竣工项目是指本年度可竣工的项目及以前年度竣工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以前年度确认的分年实施,本年度需要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本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开工的项目;结转备选项目是指可供本年度选择安排的以前年度入库尚未安排的项目;新增备选项目是指本年度入库可供选择安排的项目)。
六、违规处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项目补助资金;终止或撤销项目的业主主体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及时按照程序拨付和使用资金造成资金闲置,存在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文件、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以冒领、转移、侵占、挪用、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对联检大楼包括口岸、一关两检办公用房,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擅自扩大建设面积的;
(五)需由项目单位筹措的资金不到位,停止项目建设的;
(六)虽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仍未验收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七、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沧市促进大通关建设项目审核指标表
内容 | 分值 | 数据提供 责任单位 |
序 号 | 一级 指标 | 序 号 | 二级指标 | 说明 |
一 | 资金 管理 指标 | 1 | 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符合资金办理办法规定 | 目标 管理法 评价 | 5分 | 30分 | 县口岸办、边合区对外合作局 |
2 | 资金实行专帐管理,规范记账 | 5分 |
3 | 资金到位 | 10分 | 县财政局、边合区财政局 |
4 | 制定口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5分 | 县口岸办、边合区对外合作局 |
5 | 上报季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结算报告 | 5分 |
二 | 项目 管理 指标 | 6 | 落实年度重点工作(项目)指导计划 | 目标 管理法 评价 | 5分 | 28分 | 县口岸办、边合区对外合作局 |
7 | 建立口岸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 | 5分 |
8 | 年度实施项目审查、审定公开、公平、公正 | 5分 | 县口岸办、边合区对外合作局,县财政局、边合区财政局 |
9 | 项目组织实施有效、专人负责,运营良好 | 10分 | 县口岸办、边合区对外合作局、 |
10 | 上报项目实施情况、经费落实情况 | 3分 |
三 | 运行 指标 | 11 | 口岸进出口货运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 功效 系数法 评价 | 4分 | 17分 | 市口岸办 |
12 | 口岸进口出总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 4分 |
13 | 口岸出入境人员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 4分 |
14 | 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 2分 |
15 | 口岸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良好 | 3分 | 县口岸办、边合区对外合作局 |
四 | 评议 指标 | 16 | 市级部门评议县级口岸办 | 10分 | 市审核考评组 |
五 | 激励 指标 | 17 | 有自筹配套资金(1分),自筹配套资金与具体项目资金比为1:1金额超500万(3分)、为2:1金额超1000万(5分) | 9分 | 15分 | 县财政局、边合区财政局 |
18 | 出台促进通关便利化改革政策措施,成效显著 | 3分 | 县口岸办、边合区对外合作局 |
19 | 无违规违纪,审计及时,有绩效评估 | 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