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专栏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2019年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2-28 10:40: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2019年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临)文罚字〔2019〕第001号

双江飘逸地带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双江飘逸地带网吧

尹XX

双江飘逸地带网吧没有核实和登记三名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给三人开具了临时卡,供三人开机上网。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主动履行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1.19

填报单位: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                                                                           填报日期:2020年2月27日

2

(临)文罚字〔2019〕第002号

云南临沧临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除不擅自迁移、拆可移动文物

云南临沧临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刘XX

云南临沧临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至使城子村遗址遭破坏面积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量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主动履行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