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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12-28 13:50: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文罚字〔2021〕第001号

当事人: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何洪纬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92530902MA6M646420

住所:临沧市临翔原消防支队新建1栋2号

2021年8月12日,临沧市新闻出版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移送“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案件线索到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附《出版物鉴定意见书》1份;《委托鉴定函》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抽样取证凭证》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中国共产党章程》94册。

2021年8月12日临沧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未取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出版物经营许可情况下,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新晨旗帜(联系人:徐汐和,联系电话:13705899718)购进200册《中国共产党章程》,每册购进价格为0.6元人民币。购进后在未取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出版物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发行(销售)。截止2021年8月6日11时30分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共销售了103册《中国共产党章程》,每册销售价格是1.5元人民币,销售给了个人,销售总金额为154.5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抽样取证凭证》1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证明2021年8月6日11时30分至13时30分临翔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杨文鹏(YLC08173)、鲁睿(YLC11008)、临沧市新闻出版局董华燕、临翔区新闻出版局杜春对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疑似销售非法出版物《中国共产党章程》97册,执法人员对发现疑似非法出版物的97册《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了证据先行保存和抽样取证。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

3.《委托鉴定函》1份,抽样3册《中国共产党章程》送云南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出版物鉴定意见书》(云出鉴定〔2021〕27号)1份,证明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销售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为非法出版物,送鉴定的3册《中国共产党章程》由云南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留存;

4.对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经营者何洪纬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其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事实;

5.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经营者何洪纬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经营者为何洪纬。

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

2021年8月17日,经本机关集体研究,拟给予当事人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没收非法出版物《中国共产党章程》94册,并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文罚告字〔2021〕第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截止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临翔区何洪纬办公用品店没收非法出版物《中国共产党章程》94册,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沧市工商银行南塘分理处(帐号25180406090264016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临沧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