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时间:2020-01-20 10:06: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8-172711-688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01-20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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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部门和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参加朝觐人员身份复核 规范性文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 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宗发〔2010〕23号)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于本地本年度朝觐名额公布后10日内,将核实通过的本地拟朝觐人员相关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复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相关材料后,应于1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知拟朝觐人员本人,并在网上公布。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电话:2121497;2、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电话2130486;
3.信函投诉: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350号,邮政编码:677099;
4.网站、邮箱:lcmzq@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审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有下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匾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三)民族特需用品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和公用设施标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有关业务处科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依据《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电话:2121497;2、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电话2130486;
3.信函投诉: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350号,邮政编码:677099;
4.网站、邮箱:lcmzq@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电话:2121497;2、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电话2130486;
3.信函投诉: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350号,邮政编码:677099;
4.网站、邮箱:lcmzq@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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