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9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时间:2020-03-02 15:25: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zjw/2024-00001  发布机构  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0-03-02 15:25: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报告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根据《临沧市司法局关于及时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的函》要求,现将我委2019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全省民族宗教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民宗发〔2016〕178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共临沧市委宣传部  临沧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临发〔2016〕78号)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构建完备的民族宗教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民族宗教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民族宗教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民族宗教法治保障体系为着力点,全面提高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治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推动民族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宗教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一是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围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主题,以傣族传统节日“泼水节”为载体,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与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周日等活动有机结合,认真落实“双普法”责任制,并取得良好实效。通过悬挂布标、现场讲解、发放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扫黑除恶治乱、国家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活动期间,全市民族宗教部门共组织27名干部职工和6名青年志愿者进行现场宣传,共悬挂布标21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受教育群众达12100多人。二是开展“2019年民族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6月1日至30日,开展以“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助推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为主题的“2019年民族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活动以宣传贯彻《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为主要内容,各县、自治县、区深入社区、少数民族聚居村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61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0300多份,直接和间接受教育群众达26000多人。市佛教协会、市基督教“两会”、市伊斯兰教协会、市道教协会分别举办了2019年法律法规培训,对来自全市的部分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小组负责人、信教群众代表共230多人开展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党的十九大精神、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防范邪教等专题培训。通过广泛宣传和开展活动,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教育活动。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年内,分别于5月23日和8月19日,召开委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宪法等法规会议。认真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活动,12月4日上午,沧源自治县由县司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妇联、县民族宗教局等职能部门联合在县城南路农贸市场开展了“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活动通过展板宣传、摆放咨询台、发放宣传读本、现场咨询解答等方式,向群众讲解了宪法的形成历史、法律地位意义及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并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20余份,现场向群众解答提问15余次。临翔区民族宗教局分别到圈内乡坝胡街、平村乡营盘山街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此次宣传共发放《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及《宗教事务条例》600余份。镇康县结合“法律六进+N”和宗教工作“一网两单”培训为载体,深入部分企业、民族地区、机关、学校、社区、军营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宪法宣传。对乡(镇)分管民族宗教干部、“网格员”、村(社区)支部书记、佛教协会和基督教协会成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专题讲座。深入边境村寨、南伞检查站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公众开放日“法治宣传边关行”和“法制宣传固边防”活动,并组织新任命领导班子进行宪法宣誓。活动期间共参加人员24人次,出动宣传车6台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悬挂横幅标语6条,摆放宣传展板10块,举办法治讲座3场,宪法宣誓人1人,微信公众号宣传2条,参加镇康县2019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公众开放日活动、“法治宣传边关行”和“法治宣传固边防”宣传活动2场次,开展“法律六进”活动7场次,受教育人数2000人次。通过现场的讲解和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宪法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提高了各种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辨别是非和抵御渗透能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从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行动自觉。

  (四)强化普法责任,着力推动落实普法工作机制。为确保机关依法治市工作落到实处,委主要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始终把该项工作与本部门的工作纳入年度计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责任科室认真对本部门的依法治市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在工作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从市级民族机动金中安排民族团结保障经费5万元,其中法律顾问经费1.5万元。

  二、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提高法治保障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第一责任。按照《全市民族宗教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要求,严格落实委领导学法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积极组织委领导班子开展学法活动。坚持主要领导带头讲法治课,班子成员每年结合分管工作至少进行1次法治专题学习和工作研究。并按要求形成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一是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要求,经自检自查,目前仍生效的,由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的民族宗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8个,分别是:《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临发〔2013〕3号)、《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2015〕29号)、《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2017〕36号)、《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实施意见》(临发〔2017〕18号)、《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沧市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临发〔2018〕7号)、《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办字〔2018〕4号)、《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以“党的光辉照边疆,边疆人民心向党”实践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办字〔2018〕22号)、《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办发〔2018〕6号)。二是制定《意见》的贯彻实施意见。2019年,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市民族宗教系统中开展学习《意见》活动,将《意见》转发到市、县(自治县、区)各示范创建单位加以贯彻。11月,完成我市《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上报市人民政府。将以市委办、市政府办的文件印发。

  (三)加强立法工作,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凡是制定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信教群众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采取听证或者召开咨询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凡是未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备案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先后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和法律顾问办公室,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载体,始终把依法治作为重要议事日程,年内,委领导两次听取业务科室的工作汇报5月22日,召开委务会议听取分管副主任马迎丰及监督检查科的情况汇报,研究安排工作经费开展此项工作。8月18日,召开委务会议,听取科室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做好年终考核的相关事宜,进行了任务分解。二是做好机构改革的前期工作。按照市审改办的要求,成立行政审批科。三是全面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先后形成《临沧市民族宗教委关于迎接2019年国务院大督查工作的自检自查报告》、《关于“一部手机办事通”推广应用工作情况的报告》等材料。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编制完成《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上报市审改办。经梳理,市民族宗教委行政职权共计 5类23项,即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12项、行政检查 1 项、行政确认 1 项、其他行政职权3项。对录入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事项的设立依据、承诺时间、监督咨询方式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严格按照事项名称统一、设定依据统一、职权类型统一、事项编码统一、权限范围相对统一、申请材料统一、许可条件统一、办事流程统一、办理时限的上限统一、申请表单统一、办理结果统一完善两项行政许可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编制工作,同时指导各县(区)的完善编制工作;按省民族宗教委的要求,将总项按四种情况分别录为四个子项。并积极做好与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的数据对接工作。并做好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3月和8月份安排1名工作人员进驻大厅综合窗口工作。做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变更工作。全年共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确认84份,每月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报送《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运行情况统计表》,12月完成《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一部手机办事通”上线运行工作和政务服务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三)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年内,对办理的84份民族成份变更确认事项全部进行了归档。

  (四)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定《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年内,我委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五)加强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把审批变成服务”的要求,制作“办事指南简版”6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审批流程、申报材料、责任事项、联系方式、审批时限、电子文书等,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确保人民群众能够真正享受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六)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内容,于2016年11月完善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了《临沧市民族宗教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3项)》、《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19年,先后完成《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清单》、“互联网+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向省民族宗教委报送《临沧市"双随机、一公开"2019年度计划抽查的监管对象信息表》。对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和出版物进行了随机抽查。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决策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沧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印发《临沧市民族宗教委工作规则及内部管理规定(试行)》、《临沧市民族宗教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了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了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了决策流程,强化了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二)深化决策咨询服务。根据《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办发〔2017〕93号)的相关要求,制定印发《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的通知》和《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从实现法律顾问的全覆盖以及有关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机构、遴选聘用、管理使用、服务保障等进行了规范,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方式,确定了廖永华1名执业律师为市民族宗教委新一届法律顾问,与其所在的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2019年度“法律顾问协议”,积极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切实做好法律顾问的管理、使用、考核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委党组决策程序规范,工作中注重对决策评估、决策失误纠错及责任追究机制健全落实。一是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制定《中共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和《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决策程序规定》《临沧市民族宗教委工作规则及内部管理规定(试行)》,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和办事公开。二是凡在涉及重大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等事项决策前,均由具体行政科室和分管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党组会议集体共同研究、共同决定。三是严格执行科学决策的调研制度,重视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注重听取委机关干部职工和基层民族宗教部门的意见建议,确保决策程序规范,决策有据,避免出现决策失误。四是制定《临沧市民族宗教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内容包括原则、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制、评估的责任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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