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9-04-01 09:07: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17-134634-172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9-04-01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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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事部门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中央和国家对外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外工作重大部署,规范政策执行行为,扩大共识,凝聚力量,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实效,增进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更好地为云南推动新一轮改革开放、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8〕53号)等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推进

  第二条  健全我办政策解读工作领导机制,全面领导、统筹重要政策解读工作。

  办政策解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李极明  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杨沐(政策研究处分管办领导)

  成  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省友协秘书处、国区办副主任

  办公室:政策研究处

  第三条  办政策解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政策解读办”)是我办承担政策解读工作的日常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  坚持政策文件“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处室、部门是政策解读的第一责任主体,在办政策解读办的统一协调下,根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政策解读有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我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发文编号为“××规”);我办起草拟以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或者冠以“经省委同意”、“经省政府同意”等字样以部门名义印发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其标题主要含“意见”“措施”“方案”“办法”“规则”“细则”“计划”“规划”“纲要”等字样的文件);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六条 全面加强政策解读制度建设,做好省政府重要政策的解读工作。对省政府重要政策、规划方案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中涉及我办的牵头事项,以及报请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原则上要求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积极策划办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办领导通过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传播媒介,做好重要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注重利用商业网站及都市类、专业类媒体,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舆论、管理社会预期。要注重发挥我办工作顾问的作用,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

  第七条 严格审查公开属性。各处室、各部门拟制重要政策文件或工作通知时,必须明确公开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等。对明确为“公开发布”、“删减后公开”的文件,文件起草处室、部门应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我办网站相应栏目公开或删减公开。拟明确为“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等属性的文件,起草处室、部门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报批前报办政策解读办审查。

  第八条 依据解读方案规范解读流程。解读方案由文件起草处室组织起草。解读方案主要包括解读材料提纲(目录)、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在解读材料文尾说明解读途径和时间。重要、复杂的政策文件,需要长篇解读的,文件起草处室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提纲;需要多篇解读材料的,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目录。解读材料应包括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说明其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全面、详尽、准确,语言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确保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

  第九条 加强重要政策的解读工作。对拟以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起草处室、部门应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政策解读工作。对以我办名义公开(或发布)的重要政策(文件),由牵头处室、部门负责政策解读工作。文件公布时,有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门户网站发布,并做好与政策文件的相互链接。对于直接解读国家对外政策时,应以中央外办、外交部、新华社评论等权威解读为准,确保政策内涵权威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策解读中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政策文件及其解读信息公开发布后和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积极与出台政策文件部门及舆情反映方形成互动。对政策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出现的政务舆情,应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必要时可连续解读,并进一步通过答记者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及时回应,以防止政策文件及其解读信息因失实失真、言论不当误导公众,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第三章  拓展解读渠道

  第十一条 加强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丰富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搜索、办事服务等功能。强化“政策解读”专栏功能,做好常见问题解答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政府间门户网站的协同联动,及时转载国务院、外交部、省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

  第十三条 不断拓展政策解读新渠道,积极探索政务新媒体运营,充分利用“云南外事”“云南省友协”等微信公众号以及各业务处室与涉外部门建立的业务微信群,宣传外事工作,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多渠道提高外事为民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时效性。

  第十四条 各处室、各部门要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强化行业专家库管理,推荐掌握有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畅通媒体采访渠道,进一步扩大外事政策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 紧紧抓住“外事为民”的信息公开主线,组织或派员参加省直有关单位及部分州市举办政策宣讲,借助省市多层平台现场讲解政策规定为企业答疑解惑;面向各地市外事部门、海外留学生群体、“走出去”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等举办海外领事保护专题培训,宣介海外领事保护,积极提高出国群体的海外安全文明意识及其应急和防范能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解读全链条管理机制,根据政策出台时间以及舆情等,正确把握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推进政策文件解读常态化工作有效落实。切实做好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环节的有机融合。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以云南省国际问题研究中心澜湄研究院等为重要平台,加强智库建设,积极组建由处室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政策解读考核机制,把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形成政务公开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科学、合理、有效的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教育培训。将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纳入我办干部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渠道,开展培训和研讨交流,着力提升我办干部职工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政务公开理念、政策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各处室、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增强专业素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政策解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云南省外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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