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临沧市投资促进局 >> 信息公开 >> 文件和解读 >> 正文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聘请招商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8-13 16:41: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19-190856-963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8-08-13 16:41: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临沧市聘请招商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226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聘请招商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拓宽引资渠道,大力开展以商招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推动临沧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招商顾问是指聘请方通过颁发聘书、签订协议等方式,聘请有关组织和人员按照聘请要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三条 聘请方是指临沧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受聘方是指支持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对临沧友好诚信,且声望高、影响广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聘请方职责:

(一)为受聘方颁发临沧市招商顾问聘书,并签订聘请协议,聘期实行一年一聘。

(二)对受聘方组织来临沧考察、洽谈的客商,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考察、洽谈活动。

(三)积极为受聘方提供投资政策及项目信息等宣传推介资料。

(四)每年为受聘方提供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活动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受聘方联系、考察 、洽谈等发生的相关费用;招商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市招商合作局年度财政预算,由招商顾问凭正式发票报销。对受聘方成功引进的投资项目,按云南省、临沧市有关规定兑现奖励;对受聘方成功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广阔、对临沧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的项目,聘请方将另予奖励。

(五)原则上每年在受聘方所在地组织12次投资促进活动。

第五条 受聘方职责:

(一)积极组织有实力、有影响、有意向的行业商协会、投资商来临沧考察。每年组织知名企业到临沧考察12次,每次组织企业不少于5家,并促成签约1个项目。

(二)聘期内至少引荐并促成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落地临沧。为临沧引荐急需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三)利用自身人脉资源优势,大力对外宣传临沧投资政策与投资环境,提高临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积极参与临沧市中长期招商引资规划和政策的制定。

(五)协助临沧市赴其所在地区或有关企业进行招商引资工作;在其所在地区自主策划、组织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六)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聘请方原则上在同一国家(省份)聘请不多于1人(家)。

(二)为使工作有效开展,双方指定专人成立联络小组,负责具体事宜的联络、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根据聘请和委托协议内容,双方每月第1周联络1次,商讨解决有关问题,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四)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合作局)负责全市聘请招商顾问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招商活动工作经费的报批、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指导受聘方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受聘方应在受聘请的范围内从事招商引资活动,不得超越或违背受聘请的权限,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受聘方承担。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挪用或截留、侵占聘请招商经费及奖励的人员或单位,提交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县(区)、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学校,中央、省属驻临单位,驻临军警部队。

———————————————————————————————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26日印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