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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自行终止条款说明的通知

时间:2019-12-30 17:11: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19-190858-546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9-12-30 17:11: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协议管理,维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严肃性,有效促进战略合作方实质性履行合作约定,实施战略合作行为,确保战略合作的应有价值和效益充分发挥,对此,明确在市人民政府与各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增加“一年内双方合作没有实质性进展,协议自行终止”条款。现就该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对“一年”的界定

即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按一个顺延年计算。

二、对“实质性进展”的界定

协议签订生效一年内,战略合作方完成以下工作4项及以上的,视为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与有关主体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二)在临沧市辖区内注册公司或成立项目公司(办事处)。

(三)开展项目选址工作或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获得发改等相关部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五)获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获得建设部门审批。

(七)施工图经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八)获得林业、水务、环保、消防、安监等方面的审核或许可。

(九)获得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进入建设阶段。

(十)年度到位资金应不低于年度投资计划的80%。

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则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继续生效;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则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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