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来源: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3-09-08 17:47: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稳妥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局直属机构、机关科室政务公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公开:

一、信息事项类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不予主动公开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3、《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政发〔2013〕15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二、信息事项类别: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内部管理信息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务信息,对于此类信息可不公开,主要是因为对行政机关的对外决策、决定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公开不影响公民对行政权的监督,公开后对公民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活动无利用价值。过程性信息更要考虑信息时间上的阶段性,即过程性信息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的准备过程中形成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对于此类信息可不公开,主要是考虑到行政行为尚未完成,公开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或者妨碍行政机关内部之间坦率的意见交换、意见决定的中立性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独立作出行政行为产生不利影响。

不予主动公开政策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三、信息事项类别: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信息事项名称: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不予主动公开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信息事项类别: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案卷材料等信息

信息事项名称:1.行政许可案卷: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书;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许可办结报告;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2.行政强制案卷:查封(扣押)类文书、证据等材料;冻结存款、汇款类文书、证据等材料;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类文书、证据等材料;行政强制执行类文书、证据等材料。3.行政处罚案卷: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文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不予主动公开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

五、信息事项类别: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信息事项名称:1.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2.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不予主动公开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信访条例》第二条。

六、信息事项类别: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信息事项名称: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不予主动公开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七、信息事项类别: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事项名称:1.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2.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不予主动公开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