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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时间:2024-02-22 15:44:2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qxj/2024-00007  发布机构  临沧市气象局  公开日期  2024-02-22 15:44:27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六条: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三、实施机构

临沧市气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授权组织。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有四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

2

作业人员登记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3

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4

 

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中国气象局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下载。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无。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气象局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2.网络受理

受理网址: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中国气象局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cma.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无。

4.传真受理

无。

(三)受理

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短信告知受理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在5日内向申请人短信告知材料补正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短信告知不予受理意见,并作退件处理。

(四)审核

受理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和在气象局官方网站公开公示。

2.办理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是否颁发《升放气球资质证》。

3.送达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携带取件相关资料按约定的方式到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六)事中事后监管

1.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年度报告、信用档案

2.实施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升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六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报认定机构。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将升放气球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对被许可人的要求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气象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83-2136190

2.咨询回复

电话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气象局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cma.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83-2136190,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气象局党组纪检组,电话号码:0883-2146675;

3.信函投诉:临沧市气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临沧市缅宁大道633号,邮政编码:677099;

4.投诉网站:云南省气象局门户网站(http://yn.cma.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流程图

 

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流程示意图


升放气球资质申请表

 

单位名称

******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123456789

单位类型

国企\私企

单位地址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街*****号

通信地址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街*****号

邮政编码

6700000

联络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533521************

固定电话

0883-12345678

移动电话

139********

电子邮箱

139********@qq.com

法人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533521************

固定电话

0883-12345678

移动电话

139********

电子邮箱

139********@qq.com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备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单位与气象主管机构的联系沟通,负责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单位有关信息等。

 

 

 

 

 

 

 

 

 

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人员情况

有四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办公场地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具体地址及面积

器材和设备清单

充灌气球器材及设备清单(包括气体回收设备),是否有专人管理情况

专用库房

工作场所、库房布局情况及内外环境安全情况

球皮

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及数量

气瓶

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及数量

消防器材

名称、型号和数量

其他

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及其他管理制度等情况

升放气球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称

备注

1

**

**

本科

气象

中级

 

2

**

**

本科

气象

 

 

3

**

**

大专

气象

 

 

4

**

**

本科

气象

 

 

5

 

 

 

 

 

 

 

6

 

 

 

 

 

 

 

升放气球和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说明(延续资质):

法人声明

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企业法人(手签盖章):

                              

 

已完成升放气球活动项目表

(资质延续单位填写)

序号 

用户名称 

活动起止时间

活动地点

升放气球数量

备注

1

****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备注:表格不够可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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