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十三条 :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三、实施机构
临沧市气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授权组织。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
2.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天申请;
3.升放气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4.升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符合升放要求;
5.升放地点、升放期间符合辖区相应的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管制措施。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升放气球资质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 |
2 | 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中国气象局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下载。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无。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气象局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2.网络受理
受理网址: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中国气象局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cma.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无。
4.传真受理
无。
(三)受理
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当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短信告知受理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在5日内向申请人短信告知材料补正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短信告知不予受理意见,并作退件处理。
(四)审核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完成审查。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自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和在气象局官方网站公开公示。
2.办理结果: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3.送达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携带取件相关资料按约定的方式到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六)事中事后监管
1.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信用档案
2.实施依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将升放气球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对被许可人的要求: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市气象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83-2136190。
2.咨询回复
电话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气象局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cma.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83-2136190,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气象局党组纪检组,电话号码:0883-2146675;
3.信函投诉:临沧市气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临沧市缅宁大道633号,邮政编码:677099;
4.投诉网站:云南省气象局门户网站(http://yn.cma.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件
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流程图
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系留气球)
申报单位(签章):******公司
申报时间: 2021年**月**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456789 |
法人代表 | 李** | 资质证编号 | ******** |
本次活动的内容 | xxx房地产开盘 |
现场负责人 | 张** | 手机号码 | 139******** |
作业地点 | Xxxx省xxxxx市xxxx街xxxx号 xxxx场所 |
作业人员数 | 2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经纬度及升放半径(公里) | 北纬23°8′1’,东经102°11′1"; 以作业点为圆心半径0.1公里。 |
升放时间 | 起始时间:2021年**月**日上午 终止时间: 2021年**月**日下午 |
用球单位(或个人) |
用球单位 (或个人) | ***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王** |
手机号码 | 139******** |
云气系留( )审准字〔 〕第 号
升放系留气球作业批准决定书
升放单位:
用户单位:
升放地点:
气球规格: 数量: 气球升放高度: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审查,决定批准本次系留气球作业申请,批准升放起止时间自
升放单位应注意加强升放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进行升放现场值守,出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局报告。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申请单位保管,一份批准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