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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解读

时间:2018-08-11 15:18: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16-102502-647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8-08-11 15:18: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影响的程度不断加剧,因探测环境遭受破坏而被迫搬迁的气象台站数量也逐年增多。自2000年《气象法》颁布至今,云南省126个地面气象观测站中,因城市规划变更、重大工程等原因造成探测环境破坏被迫迁移的气象台站就有64个。气象探测环境屡遭破坏和气象台站的频繁搬迁,影响了气象探测业务的质量。因此,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需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禁在国家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1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违者,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解读

  十个“禁止”避免触碰“雷区”

  ①在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②改变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下垫面的性质;

  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④在观测场周边1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1米的建筑物、构筑物;

  ⑤在观测场周边10米范围内,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

  ⑥阻挡观测仪器感应面通风;

  ⑦设置造成天气雷达回波强度损失大于1分贝的障碍物;

  ⑧设置造成雷达接收机灵敏度损失大于1分贝的有源干扰;

  ⑨设置影响天气雷达探测的电磁干扰源;

  ⑩设置干扰或者影响天气雷达的设施。

  ☞侵占气象探测场地将受罚

     违反以下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擅自移动、侵占气象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气象通信电路和信道

  ▶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同意,传播其发布的气象信息进行营利性活动;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审查;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处罚标准

  危害气象设施最高可罚5万元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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