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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门诊特殊病病种增至24种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杨继灯   时间:2023-08-15 09:20:3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近日,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联合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及调整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的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全市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由原来的17种增至24种,新增了克罗恩病、肌萎缩侧索硬化(渐冻症)、特发性肺纤维化(IPF)、多发性硬化、特发性炎性肌病5种门诊特殊病病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25种调整为23种,将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2种门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门诊特殊病病种。

新增调整的7种门诊特殊病,只需要在三级医院经主治及以上医生临床确诊即可在医院办理登记备案享受相应待遇。同时,全面取消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患者选点就医购药的规定,患者可以自愿选择定点医院看病;取消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复审的规定,参保患者在全省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就可以直接办理门诊慢特病。

患有24种特殊病的参保患者,凡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享受住院报销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具体为:参加职工医保的特殊病门诊费用,在1200元起付线(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为600元)以上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院就诊的分别按95%、98%的比例报销,在二级医院就诊的分别按90%、95%的比例报销,在三级医院就诊的分别按80%、85%的比例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殊病门诊费用,在1200元起付线以上的,符合政策范围内报销的费用,都按照70%的比例报销。24种特殊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2种特殊病给予待遇倾斜,职工居民均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90%。门诊特殊病病种的增加和调整,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员特殊病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