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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致全市参保群众的一封信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   时间:2021-04-23 10:07: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尊敬的医疗保险参保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珍惜医保基金就是珍爱身体健康,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共同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

  《条例》共五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明确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健全监管体制,细化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

  一、《条例》规范四类主体行为

  医保基金使用链条非常长,涉及主体也非常多,至少包括四大类,即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参保人。《条例》的出台把这些主体在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职责清晰界定,明确各方职责。

  二、《条例》首次具体明确参保人义务

  《条例》要求参保人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如果个人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采取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可以被暂停,而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

  三、《条例》“亮剑”势在必行

  《条例》针对不同违法主体、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对定点医药机构违法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多种处理措施给予处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限制从业、处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条例》构建多方联手监管

  《条例》明确将构建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就监督管理机制来说,条例将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发力的联合监管机制;在医疗保障系统内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协议管理协同的监管机制。

  敬请广大参保群众积极学习宣传《条例》,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添一份力。

  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