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和解读 >> 正文
 临工管发〔2016〕8号 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临沧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4-17 15:30: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19-180103-301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6-04-17 15:30: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信息分类:   通知   发文单位:   临沧工业园区
  文  号:   临工管发〔2016〕8号   发文日期:   2017-10-23 15:36:00
  文件标题:   临工管发〔2016〕8号 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临沧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临工管发〔2016〕8号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沧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办、局、公司:经2016年3月18日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实施《临沧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3月21日临沧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出让用...

  临工管发〔2016〕8号

  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临沧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局、公司:

  经2016年3月18日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实施《临沧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临沧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出让用地批后监管,强化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项目用地实施履约保证金征收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用地以及协议出让用地,受让人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受让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相关义务条款的保证。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由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分局负责收缴和退还。

  第四条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分局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履约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退还等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

  (一)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竣工;

  (二)工业、商服金融、总部经济、旅游酒店等经营性项目是否达到投资强度、建设内容等招商要求,具体保证事项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第六条 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履约保证金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批前公示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明确,并在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收取,履约保证金可直接从竞买保证金中转入。具体收取标准如下:工业用地按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营性用地按出让金总额的10%收取,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用地按工业用地标准收取。

  第七条 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条件及违约处置

  (一)用地单位凭项目开工、竣工认定意见,向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分局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认定意见确认用地单位符合按约开工要求的,退付50%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符合按约竣工要求的,退付剩余的50%履约保证金。

  (二)用地单位未按约定开工、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将按出让金总额的1‰的征收违约金,直至全部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征收完毕。征收违约金事宜由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分局拟订初步意见通过临沧工业园区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延期建设的,用地单位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向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分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延期建设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开工竣工定义:

  开工是指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已进场开挖,其他项目,已进场实施基础施工。

  竣工是指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指标,完成用地范围内所有项目施工并进行验收,形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履约保证金,不得挪用履约保证金。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