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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工管发〔2015〕23号 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4-17 15:11: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19-180106-578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5-04-17 15:11: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信息分类:   通知   发文单位:   临沧工业园区
  文  号:   临工管发〔2015〕23号   发文日期:   2017-10-18 16:45:00
  文件标题:   临工管发〔2015〕23号 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临工管发〔2015〕23号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办、局、公司:《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23日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

  临工管发〔2015〕23号

  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办、局、公司:

  《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3日

  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安全生产

  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推进临沧工业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创建平安园区、诚信园区,根据《临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沧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建立临沧工业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引入到园区企业扶持及服务工作中,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临沧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徐家应(园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郭志勇(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罗景兵(园区管委会经发局局长)

  罗星光(园区管委会招商局局长)

  谢 军(园区管委会建设局局长)

  唐兴华(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局长)

  成  员:王建荣、张燕玲、孔广晶、胡先建、李定云、刘学昕。

  领导小组下设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办公室和建筑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办公室,在临沧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和建设局,分别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建筑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由经济发展局局长罗景兵兼任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王建荣、张燕玲、孔广晶组成;建设局局长谢军兼任建筑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胡先建、李定云、刘学昕组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人员替补。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监管信息平台

  一是依托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建完备的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二是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对接,实现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监管信息平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劵、工会、保险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及时检索查询。

  (二)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是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车间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2.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发生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或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

  (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诚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3.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5)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实行国家、省、市、县分级管理:

  (1)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10人(含)以上的,纳入国家及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2)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3)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5.“黑名单”管理程序:

  (1)信息采集。依托安全生产大检查“1+3+4”长效检查机制(即以企业自检自查和网络申报检查结果为基础配之以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明查暗访、政府综合督查为手段,以建立对监管对象的目录管理机制、企业自查月度申报机制、隐患和问题清单化管理机制、隐患整改的责任落实机制为内容长效检查机制)为基础,加之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社会公布。

  (4)“黑名单”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向相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一是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诚勉,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二是要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采取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用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解除前,不得享受园区财政扶持资金扶持,不给予申报中央、省、市财政项目资金扶持。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调研摸底(2015年3—6月)。建立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中,以事故统计为基础,依托各级政府网站,初步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公示“黑名单”和执法信息,利用现有监管信息平台,完成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立的方案论证。

  (二)2016年底前,完成园区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平台试运行。

  (三)2017年底前,完善园区企业数据采集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省、市、县(区)三级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四)2018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上规模以上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五)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明确本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职责和具体负责人,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管制制度。园区安全生产小组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与企业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问题。

  (三)把握好政策导向。诚信机制建设政策性强,事关企业切身利益,园区工作小组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定性定位,确保工作质量。

  (四)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对入驻园区的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园区相关信息平台作用,使企业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和懂法守法的价值观。

  临沧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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