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公报 >> 公报首页 >> 2018 >> 第二期 >> 市政府文件 >> 正文
市政府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聘请招商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2018-06-27 15:52:12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临沧市聘请招商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聘请招商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拓宽引资渠道,大力开展以商招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推动临沧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招商顾问是指聘请方通过颁发聘书、签订协议等方式,聘请有关组织和人员按照聘请要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三条  聘请方是指临沧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受聘方是指支持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对临沧友好诚信,且声望高、影响广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聘请方职责:

  (一)为受聘方颁发“临沧市招商顾问聘书”,并签订聘请协议,聘期实行一年一聘。

  (二)对受聘方组织来临沧考察、洽谈的客商,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考察、洽谈活动。

  (三)积极为受聘方提供投资政策及项目信息等宣传推介资料。

  (四)每年为受聘方提供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活动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受聘方联系、考察 、洽谈等发生的相关费用;招商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市招商合作局年度财政预算,由招商顾问凭正式发票报销。对受聘方成功引进的投资项目,按云南省、临沧市有关规定兑现奖励;对受聘方成功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广阔、对临沧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的项目,聘请方将另予奖励。

  (五)原则上每年在受聘方所在地组织1至2次投资促进活动。

  第五条  受聘方职责:

  (一)积极组织有实力、有影响、有意向的行业商协会、投资商来临沧考察。每年组织知名企业到临沧考察1至2次,每次组织企业不少于5家,并促成签约1个项目。

  (二)聘期内至少引荐并促成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落地临沧。为临沧引荐急需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三)利用自身人脉资源优势,大力对外宣传临沧投资政策与投资环境,提高临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积极参与临沧市中长期招商引资规划和政策的制定。

  (五)协助临沧市赴其所在地区或有关企业进行招商引资工作;在其所在地区自主策划、组织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六)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聘请方原则上在同一国家(省份)聘请不多于1人(家)。

  (二)为使工作有效开展,双方指定专人成立联络小组,负责具体事宜的联络、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根据聘请和委托协议内容,双方每月第1周联络1次,商讨解决有关问题,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四)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合作局)负责全市聘请招商顾问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招商活动工作经费的报批、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指导受聘方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受聘方应在受聘请的范围内从事招商引资活动,不得超越或违背受聘请的权限,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受聘方承担。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挪用或截留、侵占聘请招商经费及奖励的人员或单位,提交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县(区)、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