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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2018-06-27 10:27:00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放大效应,加强政府增信机制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全面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加快推进全市乡村振兴进程,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设立临沧市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信贷风险补偿金。为规范风险补偿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临沧市、县(区)为建立政府增信机制而设立,对合作银行发放的“三农”贷款提供担保及风险补偿的政府性担保资金。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通过协议约定方式确定的为“三农”提供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以风险补偿金为担保,向临沧市各县(区)内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各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约定的放大倍数为贷款余额上限,向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发放贷款。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以出资额为上限对担保贷款承担责任。担保贷款不能按约定完成清偿的,由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按合同约定比例承担风险损失。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风险补偿金账户利息收益、担保收入、追索收回由风险补偿金代偿的不良贷款本息和其他资金。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包括市级风险补偿金和各县(区)风险补偿金两级。市级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县(区)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下达各县(区)的风险补偿金市级引导资金、县(区)财政配套的专项风险补偿金两部分构成。

  2018年内,市财政筹集6000万元资金,其中:1000万元作为首期市级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为各县(区)风险补偿金提供再担保;5000万元分配至各县(区)作为县(区)风险补偿金的市级引导资金,各县(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出资,各自建立首期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的县(区)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  成立临沧市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财政工作和扶贫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扶贫办、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旅游和发展委、临沧市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定市级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项目、代偿、损失核销、资金补充等重大事项。各县(区)相应成立县(区)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县(区)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项目、代偿、损失核销、资金补充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风险补偿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运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临沧市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市级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级风险补偿金的具体运营和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授权下属国有投资公司作为本县(区)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风险补偿金的运作和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全额存入合作银行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贷款保证金、代偿逾期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担保贷款由贷款主体提出申请,经各级风险补偿金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由合作银行按贷款业务规程发放。未经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贷款一律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担保及代偿。

  第三章  合作银行准入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准入条件:

  (一)在临沧市设有分支机构,有足够的人员和条件办理和管理“三农”贷款业务。

  (二)资金实力雄厚,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三农”贷款投放。

  (三)有志于服务 “三农”经济发展,对“三农”贷款实行优惠政策。

  (四)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职业操守,保证贷款业务规范操作,杜绝法律风险,有效管控信用风险。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机构须与合作银行签署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双方合作的内容和流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合规地开展合作。

  第四章  担保贷款业务要素

  第十五条  合作期限。资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到期后双方可以协议延期。

  第十六条  放大倍数。合作银行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原则上放大倍数不低于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的10倍。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有条件的可适当下浮。

  第十八条  贷款对象。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临沧市各县(区)农村居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国有投资公司、行业协会(经营实体)、家庭农场等其他“三农”经营主体。

  第十九条  贷款用途。担保贷款用途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发展种植养殖、乡村旅游、农村电商、运输物流、餐饮业、农产品加工等涉农产业。

  第二十条  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金额起点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且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风险补偿金余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其它要素。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用款方式、结息周期、还款方式,原则上应最大程度降低贷款成本,减轻借款人还本付息压力。

  第二十二条 担保方式。资金管理机构与贷款银行应根据贷款项目性质合理选择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并于担保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应与合作银行于担保合同中具体约定贷款风险分担及补偿比例。当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不能按约定完成清偿时,风险补偿金、贷款银行、第三方担保机构(如有)分别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补偿。对财政负有政策规定的预算支出责任的“三农”项目贷款,可在财政预算支出责任限额内由风险补偿金全额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担保费用。资金管理机构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原则上年担保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0.3%。农户小额贷款和对财政负有政策规定的预算支出责任的“三农”项目贷款,可以实行担保费减免优惠。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或第三方担保。贷款银行可以要求提供借款人或第三方担保(保证、抵押或质押),资金管理机构也可以要求提供借款人或第三方反担保(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保险。资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认为需要办理抵押物保险的,按规定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低于贷款期限。

  第五章  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

  (一)提出申请。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由贷款主体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担保申请。

  (二)申请受理。资金管理机构受理项目申请,进行调查、初审,选出拟支持项目。

  (三)项目评审。资金管理机构邀请财政、金融、扶贫、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拟支持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定。各级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对项目进行终审,对同意支持项目,由资金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推荐。

  (五)合作银行审批。合作银行按自身信贷业务流程对资金管理机构推荐的且符合支持范围的贷款主体进行评级授信,对项目进行审查、审议、审批。

  (六)签订业务合同。对审批通过的贷款项目,合作银行与借款人、资金管理机构分别签订借款合同、风险补偿金担保合同。借款人(或第三方)向合作银行(或资金管理机构)提供担保的,合作银行(或资金管理机构)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资金管理机构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资金管理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反担保合同。

  (七)办理抵(质)押登记。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质)押的,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

  (八)办理保险。如有要求,办理借款人或抵押物保险手续,将保单移交合作银行(资金管理机构)保管。

  (九)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办理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

  (十)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贷后管理,双方相互协助配合,开展贷后检查,及时互通信息,共同管控好贷款风险。

  (十一)贷款收回。合作银行按自身规定对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进行到期催收,按期收回到期贷款本息。

  第六章  代偿和追索

  第二十八条  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出现逾期时,合作银行应在逾期后15日内向借款人进行有效催收,同时向资金管理机构发送逾期贷款本息清单并取得相应回执,同时资金管理机构配合合作银行共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逾期贷款本息代偿。如果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逾期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应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在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本息逾期达60天时,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资金管理机构复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从风险补偿金账户中支付其应承担的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损失部分,最大代偿金额以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为限。其中,在贷款银行提交贷款风险证据资料充分的前提下,资金管理机构复核、报审、代偿资金支付等流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  已代偿贷款本息追索。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后,由资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共同向借款人或第三方担保人行使追索权,催收收回的贷款本息资金按各方风险承担比例分配,风险补偿金应得部分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用于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补充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后,如在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低于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余额的10%时,应在30日内及时补足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

  第七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资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要密切配合,做真、做实、做好每一笔贷款业务,有效控制和化解贷款信用风险,确保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资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要依法合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以及道德风险等情况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单个合作银行代偿率达到10%时,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暂停与该行新增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后,再恢复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在担保贷款投放中,合作银行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管理、风险防控和追偿等工作,各县(区)要建立风险补偿金的防控机制,严格把好风险补偿确认关和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关。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协助贷款银行和资金管理机构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并共同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

  第三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查、聘请中介审计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各县(区)结合实际另行制订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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