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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2018-06-27 14:44:00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健全高质量的政府决策咨询支撑体系,提高政府科学决策质量,临沧市人民政府聘用一批以经济顾问为主,能为临沧市人民政府制定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决策、进行重点项目论证提供咨询指导的知名专家学者为政府工作顾问。为规范政府工作顾问聘任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领导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工作顾问是指根据临沧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临沧市人民政府名义聘任的具有较高水平和较深资历,能够为临沧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意见建议的院士、教授和高级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条 凡与临沧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均可聘请政府工作顾问。政府工作顾问重点结合临沧市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为沿边开发开放、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人居环境提升、金融体制机制创新等领域和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条  聘请政府工作顾问坚持“精干、高效、实用”和“分布相对均衡,聘任数量适中”的原则,每个行业和领域聘任1至2名政府工作顾问,总数不超过20名。

  第五条  政府工作顾问职责:

  (一)为临沧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对临沧市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对策性的意见建议。

  (三)对临沧市重点行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战略性、技术性指导。

  (四)对外宣传介绍临沧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展前景和投资环境,为临沧市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牵线搭桥。

  (五)应邀到临沧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技术培训等活动。

  第六条 政府工作顾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发扬开拓创新、科学求实精神,为推进临沧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协调能力,能够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重点。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发展动态、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学术研究成果或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符合兼职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具备较宽的信息渠道和丰富的客户资源,具有丰富的从事金融、项目、投资、商务等工作经验。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放宽)。不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身份。公务员退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聘为政府工作顾问。

  第七条 政府工作顾问按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推荐。相关部门拟提请推荐政府工作顾问的,在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顾问推荐书》报临沧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推荐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士担任政府工作顾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审核。由临沧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推荐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上报临沧市人民政府。

  (三)审批。临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被推荐人进行审议,做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四)签约。临沧市人民政府与政府工作顾问签订工作协议,协议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聘任时间及在临沧市最低工作时间、待遇等内容。

  (五)颁发聘书。经临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聘任的政府工作顾问,以临沧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聘书。

  第八条   政府工作顾问的待遇:

  (一)政府工作顾问按相关规定和实施项目或课题研究的具体约定,获取相应的工作经费及咨询费、评审费等劳务报酬。

  (二)对临沧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政府工作顾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九条 政府工作顾问的聘期、续聘及解聘:

  (一)政府工作顾问的聘任期限为2年,任期届满政府工作顾问职责自动终止。

  (二)政府工作顾问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任的,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办理续聘手续。

  (三)政府工作顾问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临沧市人民政府可予以解聘。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2.不履行或不能履行顾问职责的;

  3.有严重损害临沧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4.本人提出解除聘任申请,经临沧市人民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条 临沧市人民政府设立政府顾问工作领导小组。政府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临沧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政府工作顾问的拟聘、联络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并建立政府顾问档案。临沧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临沧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推荐的政府工作顾问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2.负责办理政府工作顾问的聘任手续;

  3.负责及时向政府工作顾问提供反映临沧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开展顾问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4.及时整理、分析政府工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临沧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参阅;

  5.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安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邀请政府工作顾问来临沧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技术培训等活动的联络接待服务工作;

  6.协调市级领导或相关部门适时对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顾问进行走访慰问;

  7.收集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政府工作顾问经费使用计划,编制政府工作顾问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和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工作顾问经费预算。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推荐政府工作顾问;

  2.配合临沧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对被推荐的政府工作顾问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3.分工负责联络和服务政府工作顾问的日常工作,向政府工作顾问及时提供反映临沧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情况及开展顾问工作所需资料;

  4.负责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政府工作顾问的意见建议;

  5.按要求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报送本部门、单位分工联络和服务的政府工作顾问开展工作的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工作顾问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部门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报送的年度使用计划安排当年政府工作顾问经费预算,并根据政府工作顾问的年度工作情况,将政府工作顾问经费拨付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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