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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2018-06-27 14:45:00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4月3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8年4月3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目标,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临沧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职责,用心、用情、用力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结合临沧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秘书长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和信访维稳工作履行“一岗双责”;同时,做好市长安排的其他方面工作。

  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实行AB角工作协作制度,既要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涉及重大工作和中心工作任务,服从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作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经济建设、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努力促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对市场秩序和规则的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诚信、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评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

  第十五条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加强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财政预(决)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管控等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和本部门聘请的第三方进行法律审查;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及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统一;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经充分协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主要内容,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加以调整完善,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要按规定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审定;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切实履行好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创新执法体制,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监督程序。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事项;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商一致。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组织起草,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征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会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制发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要求,清理规范部门行政权力,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和完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之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三十一条  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市人民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由秘书长担任。各部门也要设立新闻发言人,由主要领导担任。市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经济运行和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认真执行市政府重要工作事项季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章  学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坚持和落实市政府党组中心组、市政府党组干部夜校学习及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等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培育良好学风,加强文化修养,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集体学习重点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和法律法规,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集体学习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集体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1次。

  集体学习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根据学习内容邀请有关领导、知名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特殊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参事列席;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及相关驻临军警部队主官参会。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重要政策文件;

  (二)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确定向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研究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根据会议需要提出,报常务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十二条  拟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按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综合调研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报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报市长审批。凡是不符合报批程序的事项,一律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四十三条  属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若非重大紧急事项,原则上当次常务会议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第四十四条  已审批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提前做好议题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法律和政策审查等会前相关准备,形成统一意见。凡是会前未经协调形成统一意见的事项,一律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前印送出席会议人员。常务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分管领导及相关综合调研科室对所涉议题应及时按照会议要求抓好落实。

  第四十六条  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并由工作人员如实记录。表决严格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或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经市长同意后,可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必须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讲真话、讲实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由分管和联系的市级领导出席,其他市级领导一般不出席。

  第五十条  严格会议报批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1次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应提前15天将会议方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题、规模、参加人员范围、经费来源及预算、新闻报道等)送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原则上不请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级领导一般不出席、不发贺信、不对会议作批示。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视情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会议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原则上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进行收文登记和初审,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格式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及非公文材料。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报送。报送的请示事项必须一事一请,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和报告性公文必须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报告,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涉及企业请求事项的由辖区县(区)人民政府出具转报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各部门间必须达成一致,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需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业务性公文,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审核后,先转请部门提出意见,再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避免重复办文。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须按保密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明确界定公开属性,涉密文件应在文件中标注密级。未标明公开属性意见的,由此产生的失泄密责任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报文单位承担。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向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议案及人事任免由市长审签。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签。

  第五十九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涉及重大问题,如申请重大项目立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重要国民经济指标调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以及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签。属日常专项工作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

  第六十条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或涉及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后由秘书长签发。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审批同意的公文,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文落实的,如无重大政策和内容调整,由秘书长审签行文。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文件。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需要发文的,尽量合并发文,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报文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同时随文附上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临沧市市级政府部门政务办公系统建设,推进公文电子化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逐步实现公文处理无纸化,确保公文流转高效、准确、安全。

  第十章  政务督查和信访工作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围绕中心、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及时立项,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准确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报市人民政府领导。

  (五)整改核实。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限时解决,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工作顺利完成。对报告已落实或整改完成的,及时进行回访复核。

  (六)责任追究。对落实不力或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况进行工作约谈、通报批评。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督查工作联动机制。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对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督查。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督查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立项后开展督查。专项督查以业务部门为主开展,有关部门配合。

  (三)牵头督查部门要及时将督查情况、存在问题、工作改进建议等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自觉主动化解所属领域信访问题。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定期亲自接待群众来访,主动带案下访,包案化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及时妥善有效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第十一章  沟通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工作规范高效,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将本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及重要资金安排,经济运行预警情况等重要工作事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向市长报告。

  (二)国家、省相关部门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拟在临沧开展的调研及举办的重要活动;市外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来临沧的重要客情,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市长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从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渠道获知关系临沧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要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市长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在接到分管和联系部门上报的已经或可能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威胁,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产生重要影响,引起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的突发性事件、案件、灾情、疫情、社会动态、情报、舆情以及其他来自市内外的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紧急信息后,须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第一时间向市长报告。

  (五)坚持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对一些影响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和重要问题,适时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保持经常性沟通协调,促进班子团结,提升班子活力,确保政府高效运转。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报告2次工作,按季度向市委汇报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每月向市长报告1次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每月向分管的政府领导报告1次工作。

  第七十二条  建立市政府领导带队,部门参与的向上汇报对接工作长效机制,原则上每位市政府领导每年带队向上汇报对接工作不少于2次(第一季度1次,第四季度1次,年中视工作推进情况向上汇报对接)。

  市政府领导带队向上汇报衔接工作前,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对接准备,确定汇报时间、地点后组织进行汇报。每次汇报对接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汇报对接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牵头落实相关事项。

  第七十三条  严格外出请假和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离开临沧出差(出访)、休假,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或请假,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市外出差、学习、休假,应事先书面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请假,获准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出行。所在单位应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并注明主要负责人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第十二章  应急值守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制定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领域及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十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和政务舆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处理和报送的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突出信息研判,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把握信息报送范围和尺度,把握信息报告时限,坚决避免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等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实行行政首长审批制,对信息报送工作中出现的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在初步核实信息后,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完成书面信息报送。经核实确属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信息,按特事特办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及时分别向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核实信息内容,在30分钟内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或节假日值班领导)报告并向联系工作的办公室相关科室通报情况,由科室第一时间向对口服务的办公室领导、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七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同级党委系统应急办的沟通联系,健全完善党政机关信息报送有机联动模式,形成快速反应、步调一致、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信息报送机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应急信息的同时要抄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未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越职责范围报送应急信息。

  第七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做好初步核实情况、事件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等后续发布工作。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及时澄清不实传言。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全天候通信联络畅通。节假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24小时带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执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作风建设抓常、抓细、抓长,不断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推进“党的光辉照边疆,边疆人民心向党”实践活动,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风和会风。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环境。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具体实施办法,带头改进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密切联系群众,树立良好政风。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开展调查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发现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调研现场一般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不得提前“打招呼”“作安排”。

  第八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大力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新时代云南精神和“头顶理想,脚踩泥巴,心中有民,手上有招,创新干、团结干、拼命干”的“临沧作风”,带头坚持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认真落实脱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制度。

  第八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外出考察工作、下乡调研,要尽量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食宿并交纳食宿费用。

  第八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临沧市国内公务接待“十不准”》规定,严格公务接待审批,规范公务接待工作。除外事、重要商务等规定允许以外,市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工作时间不得饮酒。

  第八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待来临客人,除参加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照对等、对口原则由有关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宴请1次。

  涉及招商引资的来临客人,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流程做好招商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原则上由市招商合作局统一接洽。

  第八十六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庆典、剪彩、奠基、开幕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八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中心任务和对外开放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市人民政府领导年度出访计划。市人民政府领导每人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工作的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但须严格控制;其他副市长任期内出访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访不超过1次),每次出访时间不超过10天。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得自行提出与工作无关的国家和地区出访。因工作需要出访缅甸的,不计入限制出访次数,但须严格控制。

  第八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报道涉及全市重大发展和重大民生的活动情况,对一般性工作会议或活动情况不作报道。

  第八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肃政纪,切实把政治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九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和管理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由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11日制发的《临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政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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