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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来源:         2018-12-08 14:53:00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将15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管理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31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对调整为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不得再以行政许可方式实施,要加强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简化备案手续,方便群众、企业网上备案;对合并实施的事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简化受理和审查环节,减少申办材料,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按照要求统一规范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对部门承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与省级对口部门对接,确保业务无缝衔接,同一事项同一标准。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和培训,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县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将本次行政许可调整工作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附件:临沧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1项)

  2018年7月18日

  附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1项)

1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氯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开工生产前备案核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调整为备案,由县区属地备案

1.认真查阅建设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依据举报内容,核查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云政发〔2018〕28号调整为备案,调整为备案后,名称修改为“新建、扩建或者改扩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氯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开工生产前备案”

2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取消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健全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

云政发〔2018〕28号取消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取消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云政发〔2018〕28号取消

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

取消

1.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2.增加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随机抽查

云政发〔2018〕28号取消

5

供水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取消

1.开展水质督查工作,加大市政管网水监管力度2.完善水质监测管理制度、供水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运营制度

云政发〔2018〕28号取消

6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核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调整为备案

1.健全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系统2.加强信用评价及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3.健全行业监管标准

云政发〔2018〕28号调整为备案,调整为备案后,名称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备案”
《2016年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客运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4号)

部门承接实施

1.重点检查
2.专项整治
3.信誉考核
4.受理投诉举报

云政发〔2018〕28号下放:
1.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其子项中属于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权限下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下放后,对新成立的旅游客运企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行政许可,将国际、省际、市际、县际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一次性许可给企业

8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部门承接实施

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政发〔2018〕28号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其子项中属于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权限下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9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交通部发布)

部门承接实施

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政发〔2018〕28号下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10

船用产品检验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云南省船舶检验规则》(云交政法〔2009〕1067号)

部门承接实施

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政发〔2018〕28号将“船用产品检验”及其子项下放市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市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船用产品检验

11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部门承接实施

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政发〔2018〕28号下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

12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市地方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部门承接实施

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政发〔2018〕28号下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船籍港行政区域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13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部门承接实施

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政发〔2018〕28号部分下放,将子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下放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14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合并
实施

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政发〔2018〕28号调整为合并实施:
1.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合并实施,名称统一为“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物经营的,由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5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市地方海事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

合并
实施

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政发〔2018〕28号调整为合并实施:
1.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另一子项“设立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许可”合并实施,名称统一调整为“设立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许可”,不再单独保留原子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明确为: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跨州、市普通客船经营许可;省内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澜沧江国际河流普通客船、普通货船、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3.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修改为:个人从事省际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省内跨州、市普通货船经营许可;市内普通货船和普通客船经营许可;省内跨州市、市内农村客渡船、12客以下小型客船经营许可

16

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云南省船舶检验规则》(云交政法〔2009〕1067号)

合并
实施

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政发〔2018〕28号调整为合并实施:
将子项“船舶检验证书核发”与主项“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合并实施,不再单列子项,同时将原主项“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的名称变更为“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17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

合并
实施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合并实施后,作为“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省管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申报要件,同时简化鉴定程序,缩短鉴定时限,放宽鉴定机构资质市场准入条件

云政发〔2018〕28号调整为合并实施: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与原主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实施,作为原主项的申报要件,原主项的名称相应调整为“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省管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再单独保留原子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省管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8

所辖公路路产上设置电杆、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置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审批

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纳入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审改办发(2018)2号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1.市级审批权限为:涉及国家高速公路路网上的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公路的由省路政总队所属各路政支队审批;
2.涉及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修建高速公路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事项主项基本代码:1100662000,审批涉及领域:道路运输业

19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纳入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审改办发(2018)2号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1.市级审批权限为: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由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2.事项主项基本代码:1100663000,审批涉及领域:道路运输业

20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审批

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取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云政发〔2018〕28号取消

21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兽药管理条例》

部门承接实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云政发〔2018〕28号,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实施

22

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

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部门承接实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云政发〔2018〕28号,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实施

23

农药广告审查

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5号)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部门承接实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云政发〔2018〕28号,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实施

24

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

市农业局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部门承接实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云政发〔2018〕28号,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实施

25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部门承接实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云政发〔2018〕28号,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实施

26

农药经营许可

市农业局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7号令)、《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部门承接实施

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审改办发〔2018〕2号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1.事项主项基本代码:1100665000
2.审批涉及领域: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市级审批权限:除限制使用农药外的在辖区内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

27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调整为备案

除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适用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政发〔2018〕28号调整为备案,调整为备案后,名称修改为:“除实施准入管理措施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28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取消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制造、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有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业检查标准
2.健全和完善计量产品性能考核和检定标准

云政发〔2018〕28号取消

29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调整为内部审批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制定内部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云政发〔2018〕28号调整为内部审批

30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调整为内部审批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制定内部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云政发〔2018〕28号调整为内部审批

31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调整为内部审批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制定内部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云政发〔2018〕28号调整为内部审批

序号

事项名称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设立依据

处理
方式

监管措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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