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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临沧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来源:         2018-12-08 15:31:00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府法〔2018〕5号)要求,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地方知名商标制度,应予以废止。经清理,《临沧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临政办发〔2013〕93号)及配套文件《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临沧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临政办字〔2012〕188号)已不适应改革的需要,现决定废止,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附件:1.临沧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2.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临沧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2018年6月26日

  

  

 附件1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临沧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临沧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推进自主创新,提高临沧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保护临沧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商标所有人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推动全市商标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本办法中所称的临沧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是指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使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知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临沧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由市政府办、发改委、工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知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全市范围内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二)受理全市范围内市知名商标的异议申请;

  (三)复审申请材料,并向相关方面征求意见;

  (四)对临沧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使用期限满两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的;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同类、同档次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所有人自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之日起前二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认知度。

  (七)有严格的商标管理、使用、保护的制度和措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知名商标评审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人向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临沧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商标所有人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事业法人、团体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的证明;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和销售地区,销售量和售后服务措施;

  (四)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

  (五)该商标的保护措施。

  (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请认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进行审定。审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审定结果需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的成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对表决通过的申请予以公告,并颁发《临沧市知名商标证书》和《临沧市知名商标》牌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市知名商标认定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二条 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后,方能推荐申报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

  第十四条  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直接授予市知名商标荣誉称号,颁发《临沧市知名商标证书》和《临沧市知名商标》牌匾。

  第十五条  对市知名商标的专用权实行下列特殊保护:

  (一)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临沧市知名商标”字样的权利受到保护;

  (二)使用市知名商标的商品,对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三)未经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登记注册;

  (四)将市知名商标通报全省各州、市协同保护。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侵犯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擅自将与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的;

  (二)擅自使用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包装、名称和装潢的;

  (三)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的;

  (四)擅自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市知名商标”文字字样的;

  (五)以其他方式损害市知名商标信誉的。

  第十七条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等其他注册事项变更,应在变更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委员会备案。

  (二)市知名商标荣誉证书和牌匾由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三)市知名商标的荣誉称号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在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所审定商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四)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市知名商标的声誉,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该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临沧市知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向认定机关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三)超越市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临沧市知名商标”字样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临沧市知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

  (五)使用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被撤销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的具体标准、证书及牌匾等,由认定委员会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临沧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临政办发〔2009〕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临沧市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因人事变动,为进一步加强对临沧市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充实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刘立志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  青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有林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王银梅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羊  葵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王  群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世平  市农业局副局长

  薛明聪  市文体局副局长

  高建珍  市卫生局副局长

  冶荣庆  市科技局副局长

  赵英梅  市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

  尹  俊  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

  李向春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  帆  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顺安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局,由马有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今后,若因人事变动,由相应职位的人员自行递补,不另行文。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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